《商標法》第五十二條 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提到的“冒充注冊商標”,除了將未注冊商標標注為“注冊商標”使用來冒充注冊商標的行為,還包括了商標注冊人對注冊商標的不正當使用已經構成了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本文主要討論幾種商標注冊人使用自己注冊的商標卻構成冒充注冊商標行為的情況。在國知局發布的《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中第二十三條規定:商標注冊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冒充注冊商標: (三)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因期滿未續展被注銷或者申請注銷被核準后,繼續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標注注冊標記的,但在注冊商標失效前已進入流通領域的商品除外;(四)超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而使用該商標且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標注注冊標記的;(五)改變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后仍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標注注冊標記的;(六)組合使用兩件以上注冊商標且標注注冊標記,但未按照注冊商標逐一標注注冊標記的;在建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示的一起行政處罰案件中,行政處罰相對人在“千島湖佳源”注冊商標被無效后,再次使用庫存的“千島湖佳源?”商標標簽生產銷售桶裝飲用水,構成了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予以處罰。同樣,如果注冊商標被撤銷、因未續展被注銷后,不能再標注為注冊商標進行使用。商標注冊人應關注名下注冊商標的商標狀態,及時進行商標續展。在公司信息變更后及時變更商標信息,避免錯過商標被申請撤銷或無效的通知。(二)超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并標注為注冊商標使用。
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2行終757號北京同仁堂化妝品有限公司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豐臺分局二審行政判決書中,法院認為:“同仁堂公司在牙膏上使用第532274號注冊商標,超出了核準范圍”。本案中,同仁堂生產的牙膏的外包裝上帶有同仁堂文字及圖形的組合商標,該商標的右上角帶有注冊標記。同仁堂文字及圖形的組合商標于1990年10月經核準注冊,注冊號為532274,核準使用的商品為化妝品(0306),不包含牙膏(0307)。其行為構成了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違法行為。 (三)改變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后標注為注冊商標使用。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而在實際使用中,部分商標注冊人會對注冊商標標志進行修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實際使用的商標標志與核準注冊的商標標志有細微差別,但未改變其顯著特征的,可以視為注冊商標的使用。但如果對商標標志的修改已經改變了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仍標注為注冊商標進行使用,則構成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違法行為。如寧市監處罰〔2021〕712號案件中,行政處罰相對人在對第43987492號“皮皮小象”注冊商標進行實際使用時,標注了注冊標記,但商標字體與注冊證上的字體不同,商標下方配有“BABY ELEPHANT”字母,左邊配有小象圖案。已經改變了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構成了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違法行為。(四)組合使用兩件以上注冊商標且標注注冊標記,但未按照注冊商標逐一標記的。
將多件注冊商標組合使用且標注注冊標記,但未按照注冊商標逐一標記的情況常見于商標侵權案件,如將他人知名商標拆分成多個商標標志注冊后進行組合使用來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在實際生產經營中,一些商標注冊人會在商品上標注多個注冊商標,如果多個注冊商標排列緊密且僅標注一個注冊標記,可能會被整體認為是一個注冊商標從而構成了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違法行為。綜上,在對注冊商標進行使用時,要遵守商標法的規定,謹慎使用注冊標記,不規范的使用可能構成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違法行為,同時可能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作者:品源律師事務所 劉福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