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領域,有時專利權的有效性會受到挑戰,引發無效宣告請求案。本文將詳細解析一起名為“一種用于給排水的活接接頭”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通過此案,探討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非公開優先權文件的核實程序、對實用性意義上“能夠產生積極效果”的理解、微信聊天記錄及展會等不同類型證據真實性和證明力的認定規則以及案件帶來的啟示。
一、案情及爭議點
本案涉及的實用新型專利CN209671812U名為“一種用于給排水的活接接頭”,專利權人為浙江天雁控股有限公司,申請日2019年03月26日,授權公告日2019年11月22日。
圖1 活接接頭結構圖
如上圖所示,該專利的活接接頭設置在魚缸的底部,包括用于與魚缸排水管連接的下管套(1),以及連接在下管套(1)上的活接組件。活接接頭的特點是,下管套的管口處具有與魚缸底部的下底面抵靠的下翻邊(2),活接組件的外壁上設置有與魚缸底部的上底面抵靠的上翻邊(3),且上翻邊和下翻邊上分別設置有上密封槽(4)和下密封槽,用于安裝密封圈(6),以實現密封效果。
然而,該專利的有效性受到了挑戰,請求人提交了一系列證據以及兩套無效方案,證據列表及第一套無效方案如下圖所示:
圖2 證據列表及第一套無效方案圖
在第一套無效方案中,請求人從三方面提出無效主張:
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關于新穎性的規定
本專利權利要求1-8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關于創造性的規定
本專利權利要求3-5不具備實用性
針對主張1),請求人提出了實用新型專利CN210600619U的授權文本作為證據1,請求人認為,該專利優先權日在本專利的申請日之前,公開日在本專利的申請日之后,構成本專利的抵觸申請,可以用于評價本專利的新穎性。且證據1公開的活接接頭如果反著使用,與本專利是一致的,二者的區別僅在于密封槽,但這屬于本領域慣用技術手段的直接置換,因此本專利不具備新穎性。
專利權人對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1的優先權是否成立希望由合議組進行認定。且專利權人認為,即使證據1的優先權成立,證據1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除了上述區別之外,證據1還沒有公開“下管套”及其與魚缸排水管的連接方式,本專利通過密封圈配合密封槽,密封效果更穩定。
因此針對證據1能否破壞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雙方爭議點集中在:
證據1的優先權是否成立
證據1是否公開了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同的技術方案
針對主張2),請求人提出了證據2的實用新型專利CN206290888U授權文本作為與本專利獨立權利要求1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同時提出了證據3-4發明專利申請CN86102557A和CN107061907A的原始公開文本以及證據5實用新型專利CN202708377U授權文本用于與證據2結合評價本專利權利要求1-8不具備創造性。由于最終證據3-5被合議組認定均沒有給出上述區別特征的技術啟示,因此,合議組對請求人的主張2)不予支持,因該部分非本案的爭議點所在,在此不再贅述。
針對主張3),請求人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3-5中限定的部分密封結構均浸泡在水中,不解決任何問題,無法產生有益效果,因此認為權利要求3-5不具備實用性。判決爭議點集中在:
對于實用性意義中的“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如何理解
圖3 證據列表及第二套無效方案圖
在第二套無效方案中,請求人從兩方面提出無效主張:
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關于新穎性的規定
本專利權利要求1-8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關于創造性的規定
針對主張1),請求人提出了涉及疑似本專利產品外觀圖片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微信用戶及朋友圈截圖、產品放大圖等的證據6,專利權人于2019年4月1日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登載的文章《天雁重磅系列,吸排專家榮譽上市》截圖的證據7以及證據7的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的證據8。請求人認為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前專利權人已經公開或銷售了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結構相同的產品,因此本專利獨立權利要求1不具有新穎性。由于證據7的發布日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后,因此無法作為證據評價本專利新穎性,同時專利權人不認可證據6的真實性。因此雙方爭議點在于:
證據6是否具有真實性
針對主張2),請求人提出了證據9-15證明證據1中產品結構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公開使用,以證據4或證據5或公知常識作為區別特征的補充證明。其中證據9為與證據1記載的產品結構相同的快速接頭產品圖片復印件,證據10為內有證據9涉及產品的組裝動畫圖的光盤,證據11為涉及證據1記載的產品圖片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微信用戶及朋友圈截圖、產品放大圖等,證據12為微信用戶及朋友圈截圖、產品放大圖,證據13為請求人作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的棗莊溢彩商貿有限公司參加展會的產品照片、展會宣傳材料及相關新聞網頁截圖打印件,證據14和15為證據13的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雙方爭議點在于:
E. 專利權人認為證據13僅能證明棗莊溢彩商貿有限公司的產品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前參加了展會,無法證明該展出產品與證據1記載產品的關聯性,即無法證明相關產品結構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公開使用
二、爭議點探究
【關于新穎性】
對于爭議點A,即證據1的優先權是否成立的問題。合議組認為,專利權人提出對證據1的優先權進行認定,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由專利權人提供證據1的優先權文件。但該優先權文件自證據1申請日起即視為撤回,從而仍處于非公開狀態。雖然證據1及其優先權文件均為請求人所申請專利,但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1節進一步規定:在專利申請公布或公告前,查閱和復制專利申請文件僅限于該案申請人及其專利代理師。因此,即使考慮到雙方當事人與證據的距離遠近、舉證的難易程度等因素,由請求人提供該優先權文件,但專利權人因上述規定也無法對該證據進行瀏覽從而核實該證據的優先權是否成立。在此種情況下的優先權核實問題,可以通過如下兩種方式予以解決:一是專利權人向合議組提出申請,請求合議組依職權調取該證據的優先權文本;二是專利權人向合議組提出申請,請求合議組出具相關證明,表明該優先權文件確系審查需要,由專利權人依據合議組出具的相關證明向專利行政部門查閱和復制該證據的優先權文件。最終專利權人選擇方式一核實了該優先權文件,經雙方確認及合議組認定,證據1的優先權成立。
對于爭議點B,即證據1是否公開了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證據1與本專利的相關附圖如下所示。
圖4 證據1附圖(左)與本專利附圖對比圖
證據1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區別點在于:
使用方法相反。即證據1由魚缸外部穿入內部,而本專利由魚缸內部穿出外部,以上使用方式的不同導致證據1沒有公開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有關下管套(1)以及其“管口處具有用于與魚缸的底部的下表面抵靠的上翻邊(3)”的特征
本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下密封槽(5)的密封圈(6)密封抵靠在魚缸底部的下表面”,而證據1的魚缸底部下表面位置設置的是密封墊5
爭議點集中于區別點②,請求人主張密封墊替換成密封槽和密封圈屬于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二者可視為等同。而合議組認為,判斷是否屬于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一方面,要考慮技術手段是否為本領域熟知的可以置換的技術手段,以及將相關技術手段進行置換后的技術效果是否實質相同;另一方面,還要考慮技術手段置換后對其他部分的影響,即要被認為屬于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不但要求技術手段可以替換,同時也要求技術手段替換后不會影響該技術手段與技術方案中其他組成部分之間的配合關系。
本案中,本專利的密封槽與密封圈設計不會產生證據1中密封墊方案的徑向位移問題,二者技術效果不同。同時,本專利在使用密封圈后,還需要在下管套的下翻邊的上表面額外設置下密封槽與之配合,上述兩種技術手段的替換使得其它技術特征也需作出相應改變,因此上述替換不屬于本領域“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因此,合議組認為證據1未公開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同的技術方案,本專利具備新穎性。
對于爭議點D,即證據6是否具有真實性的問題。證據6的微信聊天記錄屬于電子證據,是一種具有隱蔽性或難以直接判斷真實性的證據,脫離了電子設備和系統環境無法閱讀或不可知。鑒于其解讀離不開電子設備,因此該類證據發布的信息真實性的核實依賴于保存信息的硬件、軟件以及該證據的運行環境。作為我國大型互聯網綜合服務提供商之一,騰訊公司微信平臺的信息發送時間由系統自動生成,輸送信息以系統數據的形式存在,用戶不具備修改權限。在無相反證據證明微信信息傳送、修改規則與現行機制有實質不同、信息發送后確實被修改的情況下,若借助電子設備能夠演示提交證據的相關信息,則可以認定該類證據的真實性。在本案中,因請求人既未借助相應的電子設備演示相關微信信息,也未提供其他證據進一步佐證證據6中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故合議組僅憑在案證據難以確認證據6的真實性。
【關于創造性】
對于爭議點E,即專利權人認為證據13僅證明相關產品參加了展會而無法證明證據1中產品結構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公開使用的問題。證據13包括請求人作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的棗莊溢彩商貿有限公司官方網站的網頁截圖、參展展品圖片、產品宣傳單頁打印件。合議組對證據13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是,合議組認為,證據13僅能夠證明棗莊溢彩商貿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至30日參加了在廣州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展館舉辦的第二十二屆中國國際寵物水族用品展(CISP2018),該證據圖片顯示的產品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前的上述展會上展出過。由于證據13展會展架上只顯示出參展產品的外觀或大致輪廓,展會宣傳單亦僅顯示產品的局部外觀,沒有足夠的技術信息可以將其中所展出的產品與證據9、10的產品關聯起來,因此無法基于證據13的展出行為證明證據9的產品在本專利申請日前公開使用。
【關于實用性】
爭議點C涉及對于實用性意義中的“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如何理解的問題。合議組認為,實用性意義上的“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并不要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完美無缺。只要存在的缺點或者不足之處沒有嚴重到使相關技術方案無法實現,明顯無益或者脫離社會需要,就不能以此為由否定權利要求的實用性。在本案中,權利要求3-5要求保護的活接接頭能夠被制造和使用,并且通過活接組件的上管套、活接頭與下管套以及它們之間的密封結構的配合,能夠實現活接頭與魚缸缸底之間的密封,這屬于實用性意義上的“積極效果”。部分結構雖浸泡在水中使用但并非沒有任何意義,這些密封結構使得環形抵靠座(10)與環形連接部(9)之間實現密封,也能夠滿足結構簡單、安裝方便、使用壽命長的需求,因此,合議組認為權利要求3-5具備實用性。
三、判決要點
1)關于舉證責任分配,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但在具體的案件中,應當考慮雙方當事人與證據的距離遠近、舉證的難易程度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等因素。
2)針對未公開專利文件的核實可以通過如下兩種方式予以解決:一是專利權人向合議組提出申請,請求合議組依職權調取該證據的優先權文本;二是專利權人向合議組提出申請,請求合議組出具相關證明,表明該優先權文件確系審查需要,由專利權人依據合議組出具的相關證明向專利行政部門查閱和復制該證據的優先權文件。
3)是否滿足“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不僅要考慮技術手段是否為本領域熟知的可以置換的技術手段,以及相關技術手段進行置換后的技術效果是否實質相同,還要考慮技術手段替換后是否會影響該技術手段與技術方案中其他組成部分之間的配合關系。
4)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核實依賴于其在保存信息的硬件、軟件以及該證據的運行環境下復現。
5)通過展出行為證明一項技術構成涉案專利的現有技術時,要考慮該技術是否在申請日前為公眾所知,即公眾能否從展出公開的信息中獲知實質性技術內容。
四、案件啟示
本案的審理過程充分展示了專利無效宣告程序的復雜性和專業性。同時,本案強調了舉證的重要性,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主張提出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尤其要注意所提交證據的公開時間、公開程度和真實性,必要時,還需通過微信截圖復現或提供證據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等方式來進一步證實證據的真實性。
作者:北京品源知識產權管咨詢有限公司 寧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