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高質量發展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首要任務。必須以新發展理念引領改革,立足新發展階段,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完善推動高質量發展激勵約束機制,塑造發展新動能新優勢。
完善推動高質量發展激勵約束機制,塑造發展新動能新優勢,需要以科技創新為引領。歷史經驗表明,科學技術的進步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一個社會的生產力發展水平,每一次科學技術革命都會深刻地影響和改變那個時代的生產力結構,進而對與之相應的生產關系和社會結構產生深刻影響。
需要注意的是,科技創新是對傳統勞動生產工具的改良,這種改良往往是通過智力勞動和思想實驗完成的。當一項科技創新成果被轉化為商業利用時,則意味著它的價值得到了市場的認可。因此,科技創新成果的特點表現得非常明顯,即創造過程本身的投入巨大、耗費很高,但其成果的歸屬性卻非常弱,且復制成本低。倘若不能為科技創新及其成果提供一套產權制度保障的話,則有失公正,不僅會嚴重挫傷研發人員的創造積極性,而且會嚴重影響到社會對科技創新的熱情和投入。
運用法律手段為科技創新及其成果提供制度保障,保證科技創新及其成果的權利歸屬和利用,是經濟效益最大化的最優策略。知識產權就是將精神財富法律化的過程,就是將智力勞動成果用產權的形式固定下來,使其成為恒定的法律表現形式。如同傳統意義上的物權一樣,知識產權在本質上也是一種財產權。對企業家和個人而言,基于法治的財產權保護,是其從事生產和擴大再生產的信心來源和制度依賴。科技成果價值的實現,及其價值實現所形成的資產,離不開法律的保障。
科技創新與知識產權之間的關系,是內容與形式的關系:科技創新是知識產權的內涵與依據,知識產權是科技創新的法律形式與權利外殼,共同構成了新質生產力要素結構中的核心要素。新質生產力以科技創新來整合和優化勞動者、勞動資料、勞動對象及其關系,是由技術革命性突破、生產要素創新性配置、產業深度轉型升級而催生的先進生產力質態。因此,科技創新需要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保障。
知識產權在促進科技創新、實現科技自立自強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肯定了我國知識產權事業所取得的成就,認為其有效地支撐了創新型國家建設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可以說,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已不再局限于知識產權法層面,而是上升到了國家戰略的高度,旨在為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提供全面的激勵、保障和促進機制。
當前,我國已經建立起一套相對完整、并與國際社會接軌的知識產權政策體系、法律體系和管理體系,并在科技創新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促進作用。比如,《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明確了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戰略目標,提出了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的概念,即將知識產權保護視為一個多領域、多方面的系統工程,打通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全鏈條,強化專利保護對于激勵原始創新、開拓性創新、引領性創新和顛覆性創新的重要作用,對于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集成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社會創新資源,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和創新主體活力都有重要作用。
就保護創新成果而言,知識產權是創新者的定心丸。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為科技創新成果提供有力法治保護,未經權利人許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或侵犯該知識產權,任何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都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在提高市場競爭力方面,知識產權使企業如虎添翼。知識產權既是企業有力的競爭工具,也是企業談判的籌碼與合作的橋梁,可以通過專利交叉許可等方式實現有利的商業目標。知識產權為科技創新者提供了一定時期的獨占使用權,從而使創新者能夠在市場競爭中占據優勢地位,增強創新者的市場競爭能力。此外,知識產權還可以彰顯科技企業的實力。知識產權作為創新成果的載體,是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必備條件,也是“全球創新指數”的重要評價指標,是企業科技實力的象征。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曲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