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案號:(2024)京行終1011號
武漢昊誠鋰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昊誠公司)于2022年6月6日申請注冊“KYC?OIN”商標在第9類“運載工具用蓄電池,電瓶,原電池”等商品上,經駁回復審程序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訴爭商標‘COIN’可譯為‘銀幣’,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之情形”。
昊誠公司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的文字經藝術化修飾,但仍易被識別為‘KYCOIN’,其中‘KYC’和‘OIN’之間由上標短橫杠連接,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將‘C’和‘OIN’組合起來識別為‘COIN’。即使考慮‘COIN’有‘硬幣’的含義,但根據相關公眾的日常普遍認知,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電池、計算機’等商品與‘硬幣’關聯性很弱,相關公眾在接觸到訴爭商標時,不會將其指定使用的商品與硬幣產生聯系進而也不易產生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硬幣特點相關的誤認。故訴爭商標不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的誤認,不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述情形。從而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重作”。
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