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案號:(2023)京行終1530號
第35670137號“公牛”商標(下稱訴爭商標)于2020年12月14日被核準注冊在28類“塑膠跑道”商品上,注冊人為“淮安萬和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稱淮安萬和公司)。
公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牛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對訴爭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理由為:1.訴爭商標與公牛公司第28類第1335666號“GONGNIU及圖”商標、第19782224號“公牛BULL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近似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2.訴爭商標系對公牛公司馳名商標第9類第942664號“公牛GONGNIU及圖”商標、第7204104號“公牛BULL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四)的摹仿復制,并存市場易誤導公眾,淡化馳名商標顯著性,損害公牛公司及相關公眾合法權益;3.訴爭商標與公牛公司字號相同,損害其在先權利,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4.淮安萬和公司除了復制摹仿“公牛”品牌外,還摹仿其他品牌,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經過審查,裁定:訴爭商標申請注冊不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公牛公司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向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認為:引證商標一、二分別于2022年9月27日、2022年1月27日因連續三年不使用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銷,不在構成訴爭商標維持有效的權利障礙,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引證商標三構成馳名商標;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三文字構成和呼叫完全相同,構成對引證商標三的復制摹仿;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塑膠跑道商品與引證商標三馳名插座等商品受眾群體具有關聯性,在企業產品多元化發展的當下,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將其與原告引證商標建立相當程度的聯系,誤認上述商品可能由原告提供或與其具有特定關聯,從而破壞原告通過引證商標三與插座等商品建立的固有聯系,從而減弱引證商標三的顯著性。綜合考慮第三人注冊多件與在先知名標識近似商標的情況,進一步印證其注冊訴爭商標具有攀附引證商標三的主觀惡意,因此,訴爭商標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從而撤銷被訴裁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作。
國家知識產權局、淮安萬和公司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過審理,二審法院維持一審法院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