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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匯頂訴思立微等侵害發明專利權(ZL201410204545.4)糾紛案

發布時間:2023-05-30 次瀏覽

2018年9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深圳市匯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頂)訴上海思立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立微)、深圳市鼎芯無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芯無限)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以下簡稱本案),2020年2月判定侵權成立,思立微賠償匯頂經濟損失人民幣4000萬元。

2022年10月改判為侵權不成立,駁回匯頂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匯頂負擔。本案歷經四年多時間,兩次判決結果截然不同,以下對本案的審理及判決過程進行分析,以期從中學習和總結相關發明侵權糾紛案的判決依據和侵權判定標準。

一、涉案專利及涉案產品信息

1.1 涉案專利基本信息

本案涉及發明專利ZL201410204545.4,名稱為“基于指紋識別的終端及其待機狀態下的登錄方法、系統”,由匯頂于2014年5月14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申請公布日為2014年8月27日,授權公告日為2017年11月24日,目前該專利處于合法有效狀態。

本發明屬于終端認證登錄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指紋識別登錄技術,該技術即使在待機狀態下,仍然啟動指紋掃描檢測功能,一旦掃描到有指紋輸入,即可進行識別、喚醒動作,整個過程只需用戶一步操作即可完成。解決傳統的指紋驗證登錄操作需要兩個步驟的繁瑣操作(步驟1,按下電源鍵或Home鍵,終端被喚醒,等待指紋解鎖;步驟2,掃描指紋輸入區域,判斷是否有指紋輸入,掃描到用戶輸入的指紋信息之后進行驗證,若驗證成功,則登錄成功,進入終端系統),快速高效且省電。
匯頂在本案中請求保護涉案專利中的權利要求1、5,其中權利要求1為方法專利,權利要求5為產品裝置專利。具體為:權利要求1.一種待機狀態下基于指紋識別的終端登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登錄方法包括下述步驟:
在待機狀態下,指紋掃描模組周期性啟動觸摸操作檢測功能,檢測是否有用戶進行觸摸操作,其中,所述指紋掃描模組在所述待機狀態下進入低功耗工作模式;
所述指紋掃描模組在檢測到用戶的觸摸操作之后,進入指紋掃描模式,以掃描是否有用戶輸入的指紋信息;
若掃描到有用戶輸入指紋信息,則所述指紋掃描模組喚醒主控芯片,并將掃描到的指紋信息發送至所述主控芯片,以使所述主控芯片對所述指紋信息進行識別,并在識別成功之后,對終端進行解鎖,使用戶成功登錄。
權利要求5.一種待機狀態下基于指紋識別的終端登錄系統,其特征在于,
包括指紋掃描模組和主控芯片;

所述指紋掃描模組,用于在待機狀態下,周期性啟動觸摸操作檢測功能,檢測是否有用戶進行觸摸操作,其中,所述指紋掃描模組在所述待機狀態下進入低功耗工作模式,在檢測到用戶的觸摸操作之后,進入指紋掃描模式以掃描是否有用戶輸入的指紋信息,并且在掃描到有用戶輸入指紋信息時喚醒主控芯片,并將掃描到的指紋信息數字化處理后發送至所述主控芯片,以使所述主控芯片對所述指紋信息進行識別,并在識別成功之后,對終端進行解鎖,使用戶成功登錄。

1.2 被控侵權產品GSL6277芯片

被控侵權產品GSL6277芯片,是思立微的一款電容指紋掃描芯片,該芯片是思立微為特定客戶(華為公司)定制且單獨供應于一個終端機型,并未在市場中公開銷售。在一審中,思立微并沒有詳細陳述該款產品的具體技術方案。二審中,思立微通過其委托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所出具的鑒定意見以及二審意見陳述中給出了該產品的技術方案為:

1.在麒麟970芯片(主控芯片)處于極低電流/頻率(CPU-L幾近0)的狀態下,指紋模組(被控侵權產品)周期性感測是否有導電體觸碰,在感測到導電體觸碰后向麒麟970芯片發送中斷請求(IRQ信號)以喚醒麒麟970芯片(CPU-L突然顯著升高),然后麒麟970芯片向指紋模組發送指示指紋模組進行掃描的指令信號(MOSI信號),指紋模組響應于該指令信號對觸碰的導電體進行掃描(密集TX信號),當掃描完成后將掃描數據(通過MISO信號)發送給麒麟970芯片以供其進行數據識別(CPU-L進一步升高)。

2.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構成為“先喚醒、后掃描”:MOSI信號的存在以主控芯片工作為前提,至少在MOSI信號出現以前,麒麟970芯片已經從不進行實質性工作并且不對文件和程序進行操作的待機狀態中解除出來,即已經被喚醒;CPU電流(CPU-L)從接近零的極低電流突然升高,表示麒麟970芯片已被上電,即被喚醒而開始工作;IRQ信號是用于喚醒主控芯片的中斷信號。3.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由于是先喚醒后掃描不以“掃描到有用戶輸入指紋信息”作為喚醒主控芯片的條件。

二、案件審理過程及主要依據

2.1 審理流程及結果

本案2018年9月由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2020年2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民事判決書(2018)粵03民初3258號,判定侵權成立,思立微賠償匯頂經濟損失4000萬元,另加匯頂的訴訟支出19871.66元以及法院的案件受理費390000元,合計人民幣4040余萬元;思立微對該判決結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給出裁定結果:
a.撤銷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3民初3258號民事判決;

b.發回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重新立案,2022年10月給出最新判決結果:侵權不成立,駁回原告匯頂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94300元,由原告匯頂負擔。至此,該案塵埃落定。

另外,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思立微先后三次就涉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審理結果是無效理由不成立,維持專利權有效,思立微對無效判決結果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2年7月20日給出如下判決結果: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第44626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要求重新作出審查決定。故該涉案專利權能否繼續維持有效結局未定。

本次重點分析兩次侵權訴訟中原告匯頂和被告思立微雙方提供的證據以及法院判定依據。

2.2 判定過程及依據

兩次審理中原、被告提供的證據以及法院審判的依據主要有

1. 一次審理

在一審期間,思立微沒有提供其被控侵權產品GSL6277芯片的具體技術方案,而是以現有技術抗辯為主,提交了10項專利,但是卻沒有進行具體比對,僅在答辯中表示,思立微使用的是其提交的在先專利的現有技術,如果原告主張涉案專利與該項現有技術存在區別,則被控侵權產品也與涉案專利存在區別,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匯頂在舉證中,提供的主要證據有其在電子工程世界網站上下載的GSL6277芯片數據手冊以及從淘寶和咸魚上購買的被控侵權產品芯片。在庭審中,匯頂基于其提供的被控侵權產品數據手冊中記載的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進行比對;并在庭審中進行了現場演示,將其購買的未拆封的華為P20手機,按照專利描述的技術特征進行操作,操作完后,打開手機后蓋發現手機安裝的是原告的“指紋掃描模組”,將原告的“指紋掃描模組”替換為原告購買的被控侵權產品GSL6277“指紋掃描模組”,再次進行完整的操作,可以使用并實現功能。因此,認定被告侵權產品采用了原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所保護的技術方案。

被告認為其GSL6277產品是提供給特定用戶的特定產品,不在市場上公開銷售,其手冊也是保密材料,未向公眾披露,原告通過一個任何人都可以上傳資料的網站下載了一份產品手冊,被告思立微對該產品手冊需要核實是否真正來源于其公司的產品,也需要看產品手冊與思立微提供給特定客戶(華為公司)的產品手冊是否一致。另外,被告對原告在淘寶和咸魚上購買的侵權產品證據亦不認可其真實性,也不認可原告以公證被控侵權產品數據手冊進行的分析對比意見,但沒有具體發表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之間的對比關系。

法院在一審中認為,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提交購買被控侵權產品的證據充分,購買的被控侵權產品錫紙包裝上有思立微的商標,并顯示有“GSL6277FC”字樣,被控侵權產品印有“GSL6277FC”型號,足以認定被控侵權產品系被告思立微制造。原告對被告思立微GSL6277芯片數據手冊進行了公證并進行了翻譯,因此本案已經具備技術對比的條件,可以作出被控侵權產品是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判定。

最終,一審法院給出侵權成立的判決,判定思立微賠償經濟損失及案件審理費等總計人民幣4040余萬元。

2. 被告提請上訴

被告對一審判定不服,不認可一審中數據手冊和侵權產品的真實性,因此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請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亦認為在被告不認為原告所提供的侵權產品數據手冊是真實的、僅憑現有證據并不足以確認該數據手冊系被訴侵權產品對應的數據手冊,在存在被訴侵權產品的情況下,原審法院直接依據未經當事人確認的數據手冊判斷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系比對對象不當,應當重新對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進行審理,并充分保障思立微對現有技術抗辯發表意見的權利,裁定撤銷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3民初3258號民事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3. 原審法院二次審理

二次審理中,原告提供了國家工信安全中心第2021JSJD0712號鑒定意見書,證明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和5的保護范圍。

被告提供了三份主要的抗辯證據,分別是上海硅知識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和測試報告,用以證明:1.經測試并鑒定,被訴指紋芯片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被訴指紋芯片喚醒主控芯片的條件與涉案芯片完全不同,被訴指紋芯片不對觸摸對象是否為用戶指紋進行判斷;2.經測試并鑒定,被訴指紋芯片與數據手冊中描述的技術方案存在明顯區別。另外還有一份上海科鑒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測試報告,用以證明被訴指紋芯片的實際引腳與數據手冊存在明顯區別,數據手冊并非是被訴指紋芯片對應的參數說明。

在二次審理中,匯頂給出了具體比對意見,思立微認可匯頂比對意見中的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權1的技術特征1A、1B相同(具體參見附錄1:技術特征比對表),對匯頂就技術特征1C、1D的比對意見持有異議,認為其產品與涉案專利在對主控芯片的喚醒時機上存在不同。具體的:

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為:在主控芯片與指紋掃描模組之間不發生任何交互的狀態下,指紋掃描模組檢測是否有用戶觸摸,在檢測到用戶觸摸后掃描其指紋信息,僅當掃描到有用戶輸入指紋信息時,才喚醒主控芯片,使得其從不進行任何實質性工作及不對文件和程序進行操作的狀態中解除出來,進而進行指紋信息的識別、終端解鎖等操作。上述方案的有益效果是在待機狀態下快速解鎖終端設備的同時降低解鎖功能的耗電量。

被訴侵權產品技術方案構成為:指紋模組周期性感測是否有導電體觸碰,在感測到導電體觸碰后向麒麟970芯片發送中斷請求(IRQ信號)以喚醒麒麟970芯片,然后麒麟970芯片向指紋模組發送指示指紋模組進行掃描的指令信號,指紋模組響應于該指令信號對觸碰的導電體進行掃描,當掃描完成后將掃描數據發送給麒麟970芯片以供其進行數據識別。即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是先喚醒主控芯片后掃描,而不是以“掃描到有用戶輸入指紋信息”作為喚醒主控芯片的條件。因此,兩者的技術方案不相同。

被訴侵權產品的相應技術特征未實現涉案專利的上述特征所帶來的,在待機狀態下快速解鎖終端設備的同時降低解鎖功能的耗電量的有益技術效果,被訴侵權產品既未快速解鎖、也并未省電,因此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亦不等同。

法院依據雙方的意見陳述以及雙方出具的鑒定意見報告分析得出,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是在指紋掃描模組掃描到有用戶指紋之后,才會去喚醒主控芯片進行工作,而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則是在產生IRQ(中斷請求)信號之后即喚醒了主控芯片,此時還未傳輸指紋的脈沖信號至主控芯片,因此二者是屬于不同的技術方案。被訴侵權產品不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1C和1D,不滿足全面覆蓋原則。因此,重新給出判決結果為:駁回原告深圳市匯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94300元,由原告深圳市匯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三、本案審理過程的學習啟示

本案歷經四年多的時間,給出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通過梳理研讀審理過程得出以下幾點學習啟示:

3.1 比對對象的真實合法性。

在有實際侵權產品的情況下,應該以實際產品的技術方案為比對對象,而不能以被告并不認可、且沒有事實依據能夠證明真實性的產品數據手冊所記載的技術方案為比對對象。具體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法院在判斷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時,通常應當以被訴侵權產品體現的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進行比對。基于產品說明書、使用手冊、圖紙等其他載體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技術比對的,應當確認比對對象的真實性及其與被訴侵權產品技術方案的對應性。

3.2 技術方案異同點的判定。

技術方案比對時,尤其是涉及模組間配合完成的,內部技術實現的比對尤其重要,細微不同就會構成不同的方案、實現不同的技術效果。本案中,被訴涉案產品是由思立微研發設計,而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涉及被告侵權產品(指紋掃描芯片)和主控芯片的配合,即被告侵權產品需要與主控芯片配合實現終端喚醒,而主控芯片并非由思立微提供,而是華為公司的芯片(麒麟970),原告在選擇被告對象時,沒有將華為公司作為被告之一,只是選擇了指紋掃描芯片的生產商思立微,因此,在指紋掃描芯片和主控芯片配合完成的整體技術方案中,兩模塊間具體的內部實現成為本次判定異同的焦點,而通過技術鑒定和陳述分析,雙方技術方案中在對主控芯片的喚醒時機確有不同:被告方案是先喚醒后掃描;原告方案是先掃描后喚醒,原告方案能夠實現在待機狀態下快速解鎖終端設備的同時降低解鎖功能的耗電量的有益技術效果,而被告的先喚醒后掃描未能實現上述效果,細微差異的技術方案即實現了不同的技術效果。因此,兩方案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3.3 外部專業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技術鑒定意見,能夠幫助法院進行技術研判、明確雙方技術方案間的細微差異,因此外部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專利侵權糾紛案的技術鑒定中也可以有所作為。

3.4 本案被告思立微在被訴侵權時,積極實施應訴和無效宣告請求同步進行的策略,在一審及無效結果不利的情況下,仍然不認輸不放棄,在找到合適證據時,多次提請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充分闡釋和證明自身觀點。對判決結果不認同時,向更高一級法院提請上訴,最終應訴成功,為公司節省了支出、保留了市場份額。

作者:北京品源知識產權管理有限公司 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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