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2023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和商標授權確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北京市品源律師事務所代理的涉“奧普”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入選2023年度商標授權確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為總結北京法院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經驗,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服務保障發展新質生產力、加大司法保護力度、激發創新創造活力、規范商標注冊秩序等多個因素,最終評選出充分體現北京法院審判特色的“雙十大”案例,這是北京法院連續第二十二年發布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也是第二年發布商標授權確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案例介紹
審理機構:北京高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22)京行終6663號
品源代理:奧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師:齊亞莉、劉佩瑤
【基本案情】
向某于2018年5月11日申請注冊第30848932號“Aupuda”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在第9類“電開關、熱調節裝置、電池”等商品上。奧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后文簡稱奧普家居公司)以訴爭商標是對其在先注冊并使用的馳名商標的復制和摹仿,損害了其合法利益為由,依據2014年《商標法》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提出宣告無效申請。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由于商品跨類較大,即使奧普家居公司馳名商標在“浴用加熱器、照明器材”等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通常也不致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奧普家居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的使用會淡化馳名商標的識別力,進而損害奧普家居公司的利益。因此,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未構成2014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情形。
奧普家居公司不服,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奧普家居公司提交的商業使用和宣傳、所獲得的榮譽以及曾作為馳名商標被保護的記錄等在案證據,雖其在賴以馳名的11類“熱氣淋浴裝置、浴用加熱器”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與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自動計量器、無線電設備、電子信號發射器、內部通訊設備、網絡通訊設備、汽車音響設備、眼鏡、電池”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且根據在案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的注冊會減弱引證商標“奧普”“AUPU”與其“照明器材”等商品的對應程度。據此,判決駁回奧普家居公司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三款主張的訴訟請求。
奧普家居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根據奧普家居公司提交的銷售證明、廣告宣傳、所獲榮譽、在先認馳記錄等證據可知,應當認定“奧普”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在“浴用加熱器”商品上達到馳名程度。同時“AUPU”經奧普家居公司使用與“奧普”能夠形成穩定的對應關系,訴爭商標完整包含與“奧普”相對應的字母“AUPU”,訴爭商標申請人注冊與“奧普”近似的商標難謂善意。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自動計量器、無線電設備、電子信號發射器、內部通訊設備、網絡通訊設備、汽車音響設備、眼鏡、電池”商品與奧普家居公司馳名商標“奧普”核定使用的“浴用加熱器”商品在消費群體、銷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交叉,訴爭商標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聯想,從而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割裂“奧普”與奧普家居公司提供的“浴用加熱器”商品之間的固有聯系,從而導致減弱奧普家居公司馳名商標顯著性的損害后果,損害奧普家居公司的合法權益。最終,認定訴爭商標在“自動計量器、無線電設備、電子信號發射器、內部通訊設備、網絡通訊設備、汽車音響設備、眼鏡、電池”商品上的注冊違反了2014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據此,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和被訴裁定,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品源點評】
本案系商標確權行政糾紛中對馳名商標給予跨類保護的典型案例。本案綜合考慮了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訴爭商標的復制摹仿程度、訴爭商標申請人的惡意情況、以及商品在消費群體和銷售渠道等方面的重合程度,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會減弱馳名商標顯著性,易造成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損,最終將訴爭商標予以宣告無效。該案體現了對商標惡意注冊行為的打擊,維護了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本案對準確適用《商標法》相關規定審理攀附馳名商標商譽的案件具有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