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耐福新型建筑材料(蕪湖)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對江蘇可耐福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在2類“油漆、粉刷用石灰漿”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的第46781270號“可耐福牌”商標提起無效宣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的第19類“可耐福”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突破分類表,適用30條對訴爭商標予以保護。江蘇可耐福公司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遂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一審敗訴后,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一、二審過程中,我方均立足于訴爭商標核定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渠道等方面具有高度的相似性進行闡述,同時結合兩標識的近似程度、引證商標的知名度以及第三人的主觀惡意進行了多方面的強調,進而說明了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必然導致混淆后果。最終二審法院亦認定訴爭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30條的規定,駁回了江蘇可耐福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