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案號:(2023)京73行初12439號
案情簡介:
本案為商標權撤銷復審行政糾紛。復審階段,國家知識產權局采納了商標權利人遞交的使用證據,認定訴爭商標“百度空間”在“建筑學;建筑咨詢;建筑制圖;室內裝飾設計;建設項目開發”服務上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對訴爭商標在訴爭服務上的注冊予以維持。我方客戶作為撤銷申請人,不服被訴決定,委托品源律所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國家知識產權局為被告,訴爭商標所有人為第三人。案件爭議焦點為訴爭商標“百度空間”于三年指定期間在訴爭服務上是否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
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提供了“山東青州大益華府·御苑”項目的報批、施工等證據,其中項目設計方案、項目申請報告上顯示有訴爭商標。我方質疑項目設計方案、項目申請報告上顯示的訴爭商標為后期添加,但是難以提交有力的反證。代理律師經細致比對,發現第三人證據中正式的項目文件均加蓋有政府主管部門的審核印章,而顯示有訴爭商標的兩份文件中并無任何印章,據此可以認定該兩份證據為自制證據,不應予以采納。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后,采納了代理律師的質證意見,認定第三人提交的設計方案和項目申請書均系自制證據,形成時間無法確定,真實性存疑,證明力較弱,最終認定在案證據不能形成證據鏈證明訴爭商標于指定期間在訴爭服務上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使用。法院認為我方的訴訟請求具備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判決撤銷被訴裁定,要求被告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