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案號:(2023)京73行初9295號
案情簡介:
本案為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訴爭商標“聚霄”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決定駁回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百度公司不服被訴決定,委托品源律所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爭議焦點為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所指情形。
行政程序中,被告主要以原告在短期內大量申請注冊商標為由認定訴爭商標構成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訴訟中,代理律師結合國知局《商標審查審理指南》、北京高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及相關文章,詳細論述了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的構成要件即同時滿足“沒有使用意圖”和“惡意”,強調本案中原告對訴爭商標已經進行了實際使用,且原告作為互聯網巨頭公司,其業務覆蓋面廣、產品迭代快,其商標申請數量與公司業務體量相匹配,被告僅僅以短期內商標申請量來認定訴爭商標構成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難以成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在案證據可以認定原告對訴爭商標具有真實的使用目的,且能夠證明其申請注冊商標并不具有主觀上的惡意,對我方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判決撤銷被訴決定,被告國知局重新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