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對于希望快速審查尤其是希望快速獲得授權的申請人來說,預判PPH能否成功通過是很有價值的。大多數申請人通常是不熟悉PPH請求的相關規定和條件的,需要專利代理師幫助申請人進行判斷。如果能夠提前準確地判斷出一個專利申請是否符合PPH請求的條件,而不是盲目地提交PPH申請,就能夠提高PPH請求的成功率,節約申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并且避免增加專利代理師和審查員不必要的工作量。
那么從專利代理師和申請人的角度來說,如何判斷PPH請求能否成功通過呢?本文將通過一個特殊案例進行詳細分析。
一、前言
PPH(The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中文稱為專利審查高速路,是目前在國際上以雙邊協議或多邊協議形式存在的一種加快協議國之間專利審查的程序性機制。具體來說申請人在首次申請受理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 OFF)提交的專利申請中所包含的至少一項或多項權力要求被確定為可授權時,可以向后續申請受理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 OSF)對后續申請提出加快審查請求。
從2011年11月開始至今,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下文簡稱為CNIPA)參與專利審查高速路(PPH)項目已經13年有余。日本是第一個與中國建立PPH請求通道的國家,在此之后,中國又陸續與美國、德國、韓國等大多數國家之間建立了PPH項目。由于PPH請求具有審批加快、節省費用、授權率高等優點,因此已越來越多地被申請人所應用。
在這種機制下,當首次申請或較早審查的一國專利局決定授予某項專利時,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另一加入PPH的專利局的相應申請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就會進入這種加快審查的機制內。
二、提出PPH請求需滿足的要求
1、PPH請求時機
加入PPH的各國,在請求時機方面的具體規定不盡相同,例如:在日本,要求在提出PPH請求之時,JPO對本申請的審查尚未開始。美國的規定類似于日本,也是要求在提出PPH請求之時USPTO對本申請的審查尚未開始;且臨時申請、植物專利申請、外觀設計申請、復審程序中均不能適用PPH高速路。而在韓國,KIPO規定提交PPH請求時必須已向KIPO提交了審查請求,或者在向KIPO提交PPH請求的同時提交審查請求;PPH加快請求可以在審查尚未啟動之時提出,也可以在審查已經啟動之后提出。
至于中國,請求時機方面的規定是:申請必須已經公開;必須在申請已經進入實質審查階段或者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同時提出PPH請求;在提出PPH請求之時CNIPA尚未對本申請進行審查;CNIPA申請必須是電子申請。
2、權利要求需要充分對應
要滿足加快審查的要求,向O S F提出申請的權利要求的范圍必須小于或者等于其對應的、在OFF中被認為可授權或具有可專利性的申請的權利要求的范圍。這種對權利要求“對應”的限定是比較嚴格的,基本上在文字上要完全相同,如果是相似,則僅限于考慮翻譯和權利要求格式造成的差異性。與OFF對應申請中可授權的權利要求相比,OSF申請的權利要求不得引入新的或者不同類型的權利要求。
申請人在CNIPA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CNIPA作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包括權利要求在內的申請文件主動提出修改。因此,申請人需要注意修改的時機,以使CNIPA申請的權利要求和在對應申請中被工作結果認定為具有可授權/具有可專利性的權利要求充分對應。
另外,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在實踐過程中,有時候會遇到其他國家的同族申請正處于審查過程中尚未獲得肯定性意見或授權通知,對于這種情況,申請人也可以考慮先不要對中國申請提交實審請求,以免很快到達進入實審階段3個月,喪失了主動修改機會,而不能修改為與OEE申請權項充分對應,而阻礙了PPH請求。
3、PPH路徑
從基本框架上區分,PPH可以分成常規PPH(亦稱普通PPH)和PCT-PPH兩種。前者是以某國家或地區專利局為OFF,其申請的可授權意見為依據,向OSF提出的加快審查請求。而后者是指PCT申請的申請人,從特定的國際檢索單位或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收到肯定的書面意見或國際初步審查報告,指出其PCT申請中至少有一項權利要求具有可專利性,申請人可以請求有關國家或地區階段的申請加快審查。
(a)PCT-PPH:
對應的PCT申請的國際階段的最新國際工作結果指出至少一項權利要求可授權/具有可專利性。上述最新國際工作結果包括國際檢索單位的書面意見(WO/ISA)、國際初步審查單位的書面意見(WO/IPEA)或國際初步審查報告(IPER)。
(b)常規PPH:
至少有一個對應申請,其具有一項或多項被其他局認定為可授權/具有可專利性的權利要求。
其中,權利要求"被認定為可授權/具有可專利性"是指,審查員在最新的工作結果中明確指出權利要求是可授權/具有可專利性的,即使本申請尚未得到專利授權。
對于常規PPH,又可以根據提出OFF申請的不同分為巴黎公約路徑和PCT路徑兩種。對于巴黎公約路徑,是在OFF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內,以巴黎公約途徑進入到OSF,而后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對OSF申請提出加快審查請求。對于PCT路徑,是指OFF申請和OSF申請均是以PCT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方式提出的,申請人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對OSF申請提出加快審查請求。
在具體實踐過程中,由于PCT-PPH路徑比常規PPH路徑便捷,通常采用的順序是,先查看國際局是否給出了肯定性的審查意見,判斷能否走PCT-PPH路徑,如果不能,則再判斷其他同族專利申請是否有肯定性的結果,然后再確定是否可以通過常規PPH路徑來進行加快。
三、具體案例
下面通過一個特殊案例來詳細分析。
案例 代理所案號:BYIM190946PPE-CN(中國申請號:201680091619.5;PCT國際申請號:PCT/US2016/067167)
概要:本申請是根據PCT國際條約進入中國的國家階段申請,對于本申請,國際檢索報告的書面意見中對于三性給出了肯定性的意見,并且本申請的美國同族申請已經授權,那么按照通常情況來說,很容易以為本申請是能夠通過PPH進行加快的。那么本申請真的能夠符合PPH請求規定的條件嗎?
我們進一步的詳細分析如下。
1、能否利用PCT-PPH路徑
首先,查看本申請的國際檢索報告的書面意見,可以看到國際局WIPO對于本申請的三性給出了肯定性的意見,即認可本申請是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
進一步,查看書面意見的其他部分,代理師發現除了三性意外,國際局在書面意見中還指出了本申請的其他缺陷如下:
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在舊的規定中,“若構成PCT-PPH請求基礎的WO/ISA、WO/IPEA或IPER的第Ⅷ欄記錄有任何意見,申請將不能夠要求參與PCT-PPH項目試點”的要求已經被修改。自2017年7月1日起,當第Ⅷ欄中的書面意見屬于下述情形者,申請人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PCT-PPH請求。
所述情形包括:
1.第Ⅷ欄中的審查意見不涉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PPH請求所對應的權利要求,或;
2.第Ⅷ欄中的審查意見僅涉及說明書或附圖所存在的缺陷。
對于上述兩種情形,在滿足其他PPH請求適格性條件的前提下,申請人可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PPH請求,并在《參與專利審查高速路(PPH)試點項目請求表》的E欄“說明事項”的第3項“特殊項的解釋說明”中簡述符合第Ⅷ欄提交情形的理由。
假設本申請的PCT申請的檢索報告的書面意見PCT/ISA/237表的第VIII欄中無審查意見、或者審查意見的內容僅涉及說明書或附圖而并不涉及權利要求書,則可以通過PCT-PPH路徑來進行加快。
然而,實際上,本申請的PCT申請的檢索報告的書面意見PCT/ISA/237表的第VIII欄中指出了缺陷,并且該缺陷不屬于上述規定的符合第Ⅷ欄提交情形,因此本申請不能通過PCT-PPH路徑來進行加快。
2、能否利用常規PPH路徑
本申請的美國優先權申請(申請號為:US 15/381,511)已經授權,假設本申請與美國申請之前的關系符合規定,則可以利用美國申請來加快中國申請。
那么是否可以利用該美國申請來加快中國申請呢?現在需要判斷本申請與美國申請之間的關系是否符合規定,代理師注意到本申請的PCT公開文本首頁中有如下信息:
可以看出,美國優先權申請即在先申請的申請日與本專利申請的申請日為同一天2016年12月16日,不符合中國專利法第29條的規定,因此在新申請提交后專利局會發出視為未要求優先權通知書,該優先權不成立。
本申請的其他同族申請(包括歐洲、日本、韓國同族申請)均要求了美國申請的優先權,因此雖然對應的同族申請已經授權,但是本申請與在先審查局(OEE)申請之間不能建立關聯,因此本申請不能利用常規PPH來進行加快。
小結:綜上,本申請的PCT申請審查結果和美國優先權申請的審查結果均不能使用,本申請不能通過PPH項目來進行加快,如果提交PPH請求,是不能成功通過的。
四、總結
對于中國申請來說,并不是只要在任何國家存在一個同族申請具有了肯定性意見或授權通知就一定能夠利用PPH進行加快的。判斷PPH請求能否成功需要充分考慮到各國同族申請的審查歷史,針對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詳細具體分析,而不是簡單地一概而論,這樣才能準確地做出判斷。
PPH高速路是隨著全球專利申請量不斷攀升、專利制度逐漸國際化、標準化發展的過程中建立起來的一種新的、有利于申請人的程序性制度,代理師和申請人有必要充分了解這種制度,利用它為自己獲得更好的專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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