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主要功能是區分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描述商品或者服務特點的標志本身不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性,但可以通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從而具備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功能。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在標志自身缺乏顯著性的情況下,其并不當然失去作為商標獲準注冊的可能性,該標志亦可以通過在市場流通、經營過程中的實際使用,獲得其固有含義之外的“第二含義”,即通過實際、有效使用獲得顯著性。
在判斷標志是否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時,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考量:1、該標志實際使用的方式、效果、作用,即是否以商標的方式進行使用,在此應當以是否能夠達到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為判斷基準;2、該標志實際持續使用的時間、地域、范圍、銷售規模等經營情況;3、該標志在相關公眾中的知曉程度;4、該標志通過使用是否具有顯著性的其他因素。本文將通過下述案例,探討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的認定要點。
【案例一】關于第27010414號“這!就是街舞”商標駁回復審案
商評字[2019]第0000132943號
(申請人:優酷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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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項目 | 4101,培訓; 4102,安排和組織會議;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 4104,(1)提供在線電子出版物(非下載); 4105,(1)廣播和電視節目制作;(1)電視文娛節目;(1)除廣告片外的影片制作;(1)通過視頻點播傳輸提供電影(不可下載);(2)娛樂信息;(1)電影膠片的分配(發行);(2)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1)通過視頻點播傳輸提供電視節目(不可下載);(2)俱樂部服務(娛樂或教育);(2)娛樂服務;(1)提供在線錄像(非下載) |
案件 概述 | “這!就是街舞”屬于日常生活用語,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第41類培訓、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等服務上,容易被消費者識別為宣傳用語,而不作為商標識別,無法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以缺乏顯著性為由駁回申請,申請人提起復審。 |
復審階段提供的證據 | 1、“這!就是街舞”節目介紹; 2、“這!就是街舞”的廣泛宣傳及使用證據; 3、“這!就是街舞”相關媒體報道。 |
評審 認為 | 根據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表明,《這!就是街舞》系優酷、天貓、微博、巨匠出品聯手燦星制作的街舞選拔類真人秀。同時,百度、豆瓣網等多家網絡媒體對《這!就是街舞》亦進行了宣傳報道。新京報評:“節目本身,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小眾流行文化圈層和專業的次元壁,就是一種勝利。”《這!就是街舞》節目在娛樂行業已經具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 據此,在案證據足以證明申請商標“這!就是街舞”經同名綜藝節目的宣傳使用,使申請商標獲得了更強的識別性和顯著性,若注冊使用在第41類娛樂服務、電視文娛節目等服務上,可以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具備了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 |
裁決 結果 | 予以初步審定 |
【案例二】關于第13956115號“理財通”商標駁回復審案
商評字[2018]第0000179599號
(申請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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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02,金融管理;金融贊助;通過網站提供金融信息;電子轉賬;金融服務; |
| 申請商標由中文文字“理財通”構成,其使用在金融服務、保險等復審服務上僅直接表示了服務的內容等特點,以缺乏顯著性為由駁回申請,申請人提起復審。 |
| 1、在36類服務上因缺乏顯著性被駁回而無效的商標檔案信息;5、通過國家圖書館電子數據庫查詢到的部分平面媒體對“理財通”的報道; |
| 根據本案現有證據,2014年1月16日,網易財經即已報道了微信理財通上線。之后,人民網、搜狐網、鳳凰網、中國證券報、金融時報等媒體均對“理財通”商標進行了宣傳和報道,申請人提交的使用宣傳證據表明申請人對“理財通”品牌產品進行了長期、廣泛的宣傳和使用。由此可見,申請人通過對“理財通”品牌進行了大量的使用和宣傳,增強了“理財通”作為商標的顯著性,若注冊使用在第36類金融服務、保險等服務上,足以產生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具備了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如果不準予其注冊,必定會影響“理財通”品牌產品的推廣、應用和保護,影響業已形成的穩定的市場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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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關于第21016545號“理財通”商標駁回復審案
商評字[2018]第0000179598號
(申請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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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02,金融咨詢;金融分析;金融服務;在線實時貨幣交易;權益性資本投資;貨幣權利的取得和轉讓;電子轉賬;期貨經紀;通過使用會員卡為他人在參與機構提供折扣;股票和債券經紀;基金投資;通過網站提供金融信息;貿易清算(金融); |
| 申請商標由中文文字“理財通”構成,其使用在金融服務、保險信息等復審服務上僅直接表示了服務的內容等特點,以缺乏顯著性為由駁回申請,申請人提起復審。 |
| 4、申請人第13956115號“理財通”商標以及引證商標的詳細信息。 |
| 根據本案現有證據,2014年1月16日,網易財經即已報道了微信理財通上線。之后,人民網、搜狐網、鳳凰網、中國證券報、金融時報等媒體均對“理財通”商標進行了宣傳和報道,申請人提交的使用宣傳證據表明申請人對“理財通”品牌產品進行了長期、廣泛的宣傳和使用。由此可見,申請人通過對“理財通”品牌進行了大量的使用和宣傳,增強了“理財通”作為商標的顯著性,若注冊使用在第36類金融服務、保險信息等服務上,足以產生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具備了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如果不準予其注冊,必定會影響“理財通”品牌產品的推廣、應用和保護,影響業已形成的穩定的市場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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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關于第22537374號“發育寶”商標駁回復審案
商評字[2018]第0000094849號
(申請人:上海信元動物藥品有限公司(原申請人:佑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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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8,寵物飲料;飼料;動物飼料用氧化鈣;動物食品;寵物食品;動物催肥劑;牲畜強壯飼料;動物食用谷類加工副產品; |
| 申請商標由中文文字“發育寶”構成,其使用在寵物食品等復審商品上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質量等特點,以缺乏顯著性為由駁回申請,申請人提起復審。 |
| 1、“發育寶-S”品牌產品宣傳手冊、官方網站對申請人及其關聯企業的介紹;2、“發育寶-S”品牌系列產品實物照片、官網產品信息;3、授權文件、產品進口登記證、進口金額統計情況、產品進口檢疫檢驗證明、審計報告、財務報表、經銷協議、銷售發票、支付寶交易記錄等有關“發育寶-S”品牌使用情況的證據材料;4、參展照片、參展合同、雜志刊登頁面、店招宣傳、相關報道等有關“發育寶-S”品牌宣傳情況的證據材料; |
| 申請人提交的經銷協議、銷售發票等使用證據及雜志頁面、展會照片等宣傳證據可知,申請人對“發育寶-S”品牌在寵物食品等商品上進行了大量的使用和宣傳,增強了“發育寶”作為商標的顯著性,申請商標“發育寶”為申請人“發育寶”商標的對應中文簡體,注冊使用在第31類飼料、寵物食品等商品上,足以產生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具備了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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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案件不難看出,申請商標被認定為缺少顯著性而遭遇駁回時,可通過遞交實際、真實的商標性使用證據,證明申請商標已經具備區別功能,構成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的情形,從而通過初審。在復審中所提交的證據將最終決定申請商標是否可以通過初審。為提高復審成功率,建議:1、遞交在申請項目范圍內的真實有效的商標性使用證據,即申請項目與實際使用證據范圍要對應;2、遞交可以證明銷售范圍、規模、持續時間的使用證據,如全球范圍內銷售合同、商標注冊證、出口報關單、品牌榮譽等;3、遞交第三方對于申請商標的評價、報道,如各路媒體報道、國家圖書館出具的檢索報告等;4、遞交申請商標宣傳相關證據,如參與展會、贊助賽事等。已滿足《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構成要件的申請商標將可以通過初審,獲得商標專用權,但由于標志中部分構成仍為描述商品或服務勢必會用到的詞匯,故仍無法排除他人在必要限度內,善意使用該詞匯來描述其他商品或服務,該行為將不會判定為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