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不少申請人想將企業名稱注冊為商標進行保護,而在實踐中卻屢屢遭遇駁回。根據《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包含企業名稱,而該企業名稱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的,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容易導致公眾誤認的情形,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通常,申請商標所含企業名稱的行政區劃或者地域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與申請人名義不符的,判定為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
PART 01申請商標中企業名稱的行政區劃與申請人名義不符
常見情形是申請商標中企業名稱缺少行政區劃:
①如申請人“上海市位育中學”申請的“”商標,因缺少行政區劃,被認定為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易導致混淆誤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②如申請人“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申請的數十件“”商標,雖然申請人復審強調“校徽中的中國地質大學即中國地質大學(北京)”,但依然被認定為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予以駁回。
當然,如果申請商標中企業名稱包含行政區劃,但與申請人名義的行政區劃不一致,則必然屬于上述規定的存在實質性差異的情形。
PART 02申請商標中企業名稱的字號與申請人名義不符
如申請人“合富(天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申請的“”,則屬于字號不一致,予以駁回。
申請商標中企業名稱的字號與申請人名義不符的常見情形為:縮寫企業字號或使用關聯公司主體申請企業名稱商標等。
PART 03申請商標中企業名稱的行業或者經營特點與申請人名義不符
如申請人“九鼎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申請的“”商標,“設計院”一般指設計單位,如工業設計院、化工設計院等,明顯與申請人的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經營特點不符,故予以駁回。
另外實踐中常見駁回情形為“學院”等字樣,近年來較多申請人喜歡申請“XX學院、XX研究所”等商標,以體現一種正式、嚴謹的感覺。但上述商標明顯與申請人的行業或經營特點不符,均予以駁回。
而在英文名稱中,如“FUND(基金)”、“BANK(銀行)”、“SCHOOL(學校)”、 “LIBRARY(圖書館)”、“MUSEUM(博物館)”等則屬于較為常見的駁回情形。
PART 04申請商標中企業名稱的組織形式與申請人名義不符
如申請人“河南東科順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申請的“”商標,因商標中含有“集團”,而申請人屬于獨立法人中的有限公司,故申請商標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予以駁回。
但該情形也有例外,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的“新韓金融集團”商標一案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在商標所含企業名稱與申請人存在關聯關系且使用方式符合商業慣例的情況下,一般不會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本案原告“新韓金融持株會社”的企業名稱中“持株會社”含義是控股公司,雖然“持株會社”并非對應“集團”,但將“”申請注冊為商標符合商業慣例和通行做法,不會使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不過該案判決時間為2017年,鑒于目前愈發嚴格的商標審查趨勢,上述案例的參考價值可能并不大。
以上就是申請企業名稱商標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的常見情形。本文未討論申請企業名稱商標時可能涉及的,如缺乏顯著性、顯著性部分(常為字號)違反絕對性條款無法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希望本文內容對申請人申請企業名稱商標時有所幫助。
作者:品源律師事務所 劉福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