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堅決打擊違背專利法立法宗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1年3月11日制定了《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按照該辦法嚴格審查和處理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及非正常專利申請。
(九)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正常專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及相關行為。
目前,關于各類案件處理過程中常遇到的情況是,客戶基于以不同側重點保護、以不同保護方式保護以及增加專利數量等的目的和考慮,會將同一件交底的技術方案拆分出多件專利進行申請,換言之,會基于同一技術改進點布局多件專利進行保護。
從專利布局角度而言,一項技術發明存在多個改進技術點,并進行多項專利布局,其無可厚非。
然而,在實際的案件處理過程中,會存在部分拆案情況與非正常申請認定情形中的第一類認定情形(同時或者先后提交發明創造內容明顯相同的多件專利申請)相近,存在被判定為非正常申請的風險。下面以具體示例對不同的拆案情況進行分析,如下:
拆案情況1:一件交底技術方案包括結構改進以及基于結構改進的控制方法改進,結構改進與控制方法改進需要配合實現完整的技術方案,進而達到解決相應技術問題的效果。
其中,經新創性的初步判斷,結構改進不具備創造性或創造性較低,而基于該結構改進的控制方法改進,相對具備一定的創造性。
基于此,會以結構改進申請實用新型,基于結構改進的控制方法改進申請發明,作為拆案策略進行同日申請。
可以理解的是,對于結構改進的實用新型專利,基于專利法第26條第3款(對說明書公開內容的要求)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即說明書應公開充分的規定,需要將結構改進的具體控制過程進行清楚、完整地解釋;同時,對于該結構改進的方法改進的發明專利,同樣基于說明書應公開充分的規定,需要對結構改進的內容進行清楚、完整地解釋。
由此可見,該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實際上記載了相同的技術方案,均包括結構改進和控制方法改進的內容。
對于該類拆案情況1,個人理解為,屬于非正常申請認定情形中的第一類認定情形,即屬于同時提交發明創造內容明顯相同的多件專利申請,案件處理時應對客戶進行非正常申請風險提示,并建議進行撤案處理。
拆案情況2:一件交底技術方案包括結構改進以及基于結構改進的控制方法改進,其中,結構改進可獨立存在作為一項技術方案,可達到解決相應的技術問題的效果;控制方法改進則是基于該結構改進提供的另一獨立技術方案,可達到解決另一相應技術問題的效果。
同樣地,經新創性的初步判斷,結構改進不具備創造性或創造性較低,而基于該結構改進的控制方法改進,相對具備一定的創造性。
基于此,會以結構改進申請實用新型,基于結構改進的控制方法改進申請發明,作為拆案策略進行同日申請。
此時,對于結構改進的實用新型專利,基于說明書應公開充分的規定,其中無需公開基于該結構改進的控制方法改進;而對于該結構改進的方法改進的發明專利,基于說明書應公開充分的規定,需要對結構改進的內容進行清楚、完整地解釋。
由此也可見,該實用新型專利中僅記載了結構改進的方案,而發明專利中既記載了實用新型專利中的結構改進的方案,同時,也記載了基于該結構改進的控制方法改進的方案。
對于該類拆案情況2,個人理解為,并不屬于非正常申請認定情形中的第一類認定情形,即并非同時提交了發明創造內容明顯相同的多件專利申請,案件處理時可對客戶進行非正常申請風險提示,也可直接進行撰寫,且撰寫方式應保證實用新型專利只涉及結構改進,不提及控制方法;
作者:北京品源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劉偉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