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第十三屆中國國際商標品牌節、中國商標年會在東莞正式開幕,北京市品源律師事務所受邀參加活動。在“商標典型案例評析論壇”上,主辦方公布了在全國范圍內評選產生的“2021-2022商標代理典型案件”,品源律師事務所代理的“BENTRE”商標侵權案因其創新性、典型性名列其中。
典型案例對于宣傳商標代理的創新做法和先進經驗、提升行業水平、樹立行業典范、指引行業方向、推動行業發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本次典型案例是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司局代表、法院法官、知名專家學者等組成專家評審團,從全國范圍內報送的案例中評審產生。
典型案例介紹
案情介紹
(一)基本事實
廣西東興富華食品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稱“富華食品”)是越南東亞綜合生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越南東亞”)在中國的獨家代理商,自1996年起,即開始從越南東亞進口并在中國大陸銷售標有“BENTRE檳椥”商標的椰子糖產品(產品包裝如下圖),至原告起訴之日,已超過二十余年
原告于2016年1月8日申請注冊“”商標(下稱“涉案商標”),2017年2月14日該商標被核準注冊并使用在30類的“咖啡,茶,糖”等商品上。因富華食品進口、其他二被告銷售標有“
”商標的椰子糖等產品,涉嫌構成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
(二)原告主張
原告向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針對三被告提起了侵害商標權糾紛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富華食品立即停止在產品及包裝上使用“”商標,銷毀全部侵權產品;判令其他二被告停止銷售侵犯“
”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0萬元;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等。
(三)被告抗辯
“BENTRE檳椥”商標是越南東亞創立的椰子糖品牌,自20世紀90年代,已經將該商標使用在椰子糖產品上。自1996年1月起,越南東亞授權富華食品的前身作為“BENTRE檳椥”椰子糖的中國銷售總代理,向中國出口“BENTRE檳椥”椰子糖。富華食品成立后,與越南東亞續簽了總代理協議,繼續向中國市場銷售上述產品。經過二十余年的銷售與使用,標有“BENTRE檳椥”商標的椰子糖等產品早在2016年原告申請涉案商標之前已在中國市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因此,被告的被訴侵權行為,完全滿足《商標法》第59條3款先用權抗辯的全部要件,原告作為在后的商標權利人,無權禁止被告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BENTRE商標。此外,原告的涉案商標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無效裁定中宣告在全部商品上無效,理由是違反《商標法》第30條和第44條1款不正當手段搶注的規定。因此,除先用權抗辯外,原告提起本案訴訟的基礎權利即存在瑕疵。
(四)裁判結果
經審理,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對一審判決不服,向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了上訴。經二審法院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評析
相信越南東亞生產的BENTRE椰子糖,很多人都很熟悉;甜甜的帶有濃郁椰子味的方形糖果,是一輩人記憶中的“童年味道”。品源代理這個案件且抱著必勝的決心,除了因為堅持著“信賴意味著責任”的品源價值觀外,還因為不想讓原告這樣的“李鬼”破壞了我們童年的美好記憶。
事實勝于雄辯。當幾千頁的在先使用證據、越南的商標證書、中國的外觀專利證書、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明、海關報關單、送貨單、訂單等擺在法庭上,“李逵”還是“李鬼”,真相自辨。
典型意義
本案是適用《商標法》第59條第三款先用權抗辯的典型案例。當在先使用多年卻因種種原因未能注冊的商標遇上了在后惡意注冊商標的“維權”行為,在先使用人需提交大量證據證明在在后商標申請日之前,在先使用的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從而獲得在先用權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的權利。此外,遇上在后惡意注冊的情形,在積極搜集使用證據進行抗辯的同時,也應及時提交商標無效的請求,以從根源上無效掉搶注商標,徹底清除使用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