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審理原則: | 必要為原則 即,根據案件情況,有且只有一個引證商標,或者所有引證商標均處于權利狀態不確定(撤三、異議、無效或者訴訟等)情況下,應當予以中止審理。 |
中止的情形——適用情況(原則適用情形) 1.駁回復審 2.不予注冊復審 3.無效宣告
| (筆者認為:這條主要是引證商標為關聯公司所有,轉讓同一人名義下情況) (二)引證商標已過有效期處于續展程序或者續展寬展期的; (三)引證商標處于注銷或者撤回申請程序的; (筆者認為:這條主要是指引證商標申請人或者權利人主動撤回,注銷的情況;注銷或者撤回情況可能是經過協商,或者權利人自己商標情況) (五)引證商標涉及的案件已有結論等待結論生效或者執行生效判決等待重裁的。 |
1.不予注冊復審 2.無效宣告
| 專門適用于不予注冊復審、無效宣告案件的情形有一種,與現行《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四款、第四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一致,即: (筆者認為:這一條主要指對案件有實質影響的引證商標(在先權利)的權利狀態不確定,處于駁回復審、撤銷或者無效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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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駁回復審 (應當中止審理情形) | 專門適用于駁回復審的有一種,即: (筆者認為:這一條主要指,申請人為克服注冊障礙,對引證商標已經提出或者采取其他行動,且案件結果對申請商標注冊有實質影響的情況,予明確規定,應當予以暫緩或者中止審理) |
(八)駁回復審案件所涉及的引證商標已被提起無效宣告請求,且引證商標注冊人在其他案件中已被認定構成《商標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四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惡意注冊情形的,可以中止審理;這種情形與上述情形(七)的區別在于不以申請人提出中止申請為要件,審查員可以根據具體案情自主決定是否中止,從而有效降低惡意注冊商標對合法權利人造成的重復申請、窮盡法律程序等困擾。 (筆者認為:這一條非常利好,主要體現審查員在案件審理中的自由裁量,十分有利于申請人商標權利的保護,正如我們一直建議的,客戶在駁回復審理由書中,不僅可以主張商標不近似,也可以主張商標近似,并羅列對方惡意搶注引證商標的惡意性,以便審查員參考并請求中止審理,等待引證商標的進一步裁判結果。有效保護申請人自身合法權利,防止重復注冊。) | |
駁回復審案件:駁回復審申請之日起的三個月補充材料期間,書面說明其對引證商標采取清除權利障礙的行動。 | |
引證商標權利狀態確定后,申請人應提交相應證據材料,審查員收到申請人補充證據并確認中止情形已經消除的,恢復審理。 |
目前商標審查制度越來越嚴格,在商標申請審查和駁回復審案件中,英文商標往往會進行不可思議的拆分理解。中文商標也是對于商標本身臆造性要求越來越高。隨之而來的還有撤三案件的不斷攀升,以及目前撤三案件審查中對于證據性要求的日趨嚴格等問題。所以對申請人和代理人要求也越來越高,責任約來越大。申請前查詢,商標合理使用、證據固定和保存等都十分重要。
北京市品源律師事務所 段媛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