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及國際紅十字會為形成區分,在非戰時對紅十字標志做標明性使用,不會單純使用白底紅十字的圖案。例如,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標志為兩個同心圓圍繞的白底紅十字,兩個同心圓之間寫著“COMITE INTERNATIONAL GENEVE(國際委員會日內瓦)”的字樣,同心圓的下方是適當的起首字母(英文為“ICRC”,或法文“CICR”);美國紅十字會的標志為白底紅色膠囊圖形,下附白色球形內嵌紅十字,紅十字右方為紅字“American Red Cross”;中國紅十字會的標志為黃色麥穗為圓形環繞白底紅十字,其右側標有 “中國紅十字會”及“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日本紅十字會的標志即在白底紅十字下方標有“Japanese Red Cross Society”字樣(見附圖)。
與紅十字標志禁用條款有關的案例 1. 奇虎公司系列商標無效宣告案 案件經過:奇虎公司第35類第14730803號“360安全第一www.360.cn及圖”商標,被屈紅梅提起無效宣告,商標局裁定予以維持,屈紅梅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北知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系圖文組合商標,左側的圖形由內部的“+”符號和外部的太極球圖形構成,中間部分上方為“360”、下方為“www.360.cn”,右側為外部加有邊框的漢字“安全第一”。雖然訴爭商標中包含了“+”符號,但“+”符號在訴爭商標中所占比例較小,且訴爭商標同時包含了其他組成部分,按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訴爭商標在整體外觀上與“紅十字”標志存在較為明顯的差異。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相關公眾不易將訴爭商標與“紅十字”標志產生混淆誤認,因此訴爭商標未構成與“紅十字”標志相同或近似的標志。[4] 案件結果:法院認定訴爭商標雖不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但因(2013)一中民終字第1677號民事判決中,奇虎公司作為互聯網領域的經營者,因使用“網絡安全第一品牌”等宣傳用語被判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訴爭商標漢字部分含有“安全第一”,使用在“在計算機數據庫中升級和維護數據”等服務上,構成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誤認情形,因此發回重審后該商標被予以無效宣告,且此后“360安全第一www.360.cn及圖”系列商標均被不予注冊、無效宣告。 案件經過:訴爭商標第41類第12961191號“ISC及圖”商標被張子鳴提起無效宣告,商評委對其予以無效宣告。奇虎公司不服,向北知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駁回起訴,奇虎公司上訴,北京高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原無效宣告請求裁定,發回重審。 北高院認為:“紅十字”的英文為“redcross”。在西方語境下,“cross”用于表達十字架的形狀。在中文語境中,因十字架的形狀與漢字“十”相近似,故中文稱“redcross”為“紅十字”。而“cross”的形狀與數學意義上的“+”近乎一致。故此,將十字形狀用中文描述為“加號”或者“十字”并不影響相關公眾對這一形狀的認知。在討論訴爭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情形時,一味強調商標中的圖形形狀實為“加號”而非“十字”并無實際意義。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紅十字”的概念不應局限于對白底紅“+”的理解,而應當結合現實情況及相關法條的立法目的進行解釋。本案中,訴爭商標系圖文組合商標,圖文呈左右并列,左側的圖形由兩條麥穗圖形圍繞的太極球圖形構成,右側為英文字母“ISC”。其中,太極球中間的“+”符號可識別為“十”字或加號。雖然訴爭商標包含了“+”符號,但由于訴爭商標同時包括了其他組成部分,尤其是對于中國境內的相關公眾而言,“太極球”符號本身即有特定的含義。按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訴爭商標的整體外觀及其所傳遞的含義明顯有別于“紅十字”標志,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將訴爭商標誤認為“紅十字”標志。而且,根據在案證據,奇虎公司對太極球及“+”符號組合圖形商標進行了長期使用并獲得了較高知名度,相關公眾對該標志有了一定程度的認知,不會將其與“紅十字”標志產生混淆誤認。因此,訴爭商標在整體上與“紅十字”標志不構成相同或近似標志。 案件結果:該ISC及圖商標發回重審,予以維持。 2. 平安好醫生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案 案件經過:平安保險于2020年9月11日申請注冊第49685033號“平安好醫生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在第41類“教育,培訓,安排專家討論會,流動圖書館,有關的醫療技術科學論文的出版和發行,娛樂服務,俱樂部服務(娛樂或教育),提供不可下載的在線視頻,健身俱樂部(健身和體能訓練),玩具出租,動物園服務,組織彩票發行”服務上,被商標局駁回后申請復審,仍被駁回,遂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系圖文組合商標,其中圖形部分主體為圓形人臉及信息符號,雖然其中包含加號“+”圖形,但該部分在訴爭商標圖形中占很小的比例,且訴爭商標未指定顏色,訴爭商標整體外觀與紅十字具有較大差別,相關公眾不會將訴爭商標圖形與紅十字聯系起來,造成誤認。因此,訴爭商標的注冊與使用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5] 案件結果:該商標被發回重審后通過初審,但因公告期內被他人異議暫未確權。 3. 隴中老百姓及圖商標無效宣告案 案件經過:蔣平蘇第35類第15693719號“隴中老百姓及圖”商標被老百姓大藥房連鎖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無效宣告,被商標局以《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等為依據予以無效宣告,蔣平蘇不服,向北知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為:訴爭商標包含“十”字標志,與紅十字標志高度近似。雖訴爭商標除包含“十”字標志外,還有綠葉、“隴中老百姓”文字等組成元素,但其他元素均呈對稱排布,并因此元素布局更突顯“十”字標志的中心位置及顯著識別效果。并且,原告提交的證據顯示,中國紅十字會會徽為白底紅十字加周圍有兩條金黃色橄欖枝圖形環繞,訴爭商標與紅十字會會徽在整體視覺效果上亦較為近似,容易誤導相關公眾認為訴爭商標與紅十字會具有某種特定聯系。此外,訴爭商標并未指定顏色,原告在商標使用中存在對訴爭商標的“十”字部分采取白底紅十字方式的可能。雖原告提交了訴爭商標的使用證據,但該使用無法消減訴爭商標本身所具有的誤導相關公眾,以及消極、負面的影響。故駁回起訴,維持原無效宣告請求裁定。[6] 4. TIANZHANG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案 案件經過:江蘇天章醫用衛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提交第3類第45634629號、第16類第45619551號“TIANZHANG及圖”商標注冊申請,均被駁回,駁回復審輸,故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由“TIANZHANG及圖”構成。訴爭商標圖形部分與“紅十字”標志近似,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之情形。[7] 案件結果:駁回起訴,維持原駁回復審決定。天章公司名下“TIANZHANG及圖”商標僅有1件于2016年提交的獲得注冊,核準使用在第10類“醫務人員用面罩,醫用氣褥墊,手術用消毒蓋布,手術衣,子宮帽”商品上,其余第3、5、16、24、35、40類均被駁回。 5. 三好醫生及圖系列商標無效宣告案 案件經過:武漢市友庫新明和科技有限公司名下5件三好醫生及圖商標(共計5件)被四川好醫生藥業集團有限公司提起無效宣告,商標局均裁定予以維持。好醫生集團不服,對商評字[2019]第200588號關于第18598076號“三好醫生及圖”商標(簡稱訴爭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提起訴訟,一審被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一二審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系“三好醫生及圖”,其中四分之三圓形圖案包裹的右側部分系文字“三”的組成要素,圖形整體突出右下角“三”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的標志相比較,在圖形設計、構圖及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存在不同,未構成近似商標。[8] 6. 雙藍聯合會十字系列藍十字圖形商標駁回復審案 案件經過:藍十字藍盾醫保聯合會于2016年1月14日注冊申請第36類第18881996號藍十字圖形商標,指定使用藍色,被商標局駁回,復審失敗,起訴被駁回,上訴仍失敗。 二審北高院認為:訴爭商標由“十字”標志構成,十字圖形與“紅十字”標志在標志圖案上基本無差別。訴爭商標顯示器并未指定顏色,其存在使用紅色的可能性,而且即使訴爭商標使用紅色以外的其他顏色,與通常呈現為白底紅十字的“紅十字”標志存在區別,但按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若對訴爭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其所指定使用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原審判決及被訴決定認定訴爭商標與“紅十字”標志相近似,訴爭商標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所指的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確認。對于藍十字藍盾聯合會提出類似情形的商標均已獲得注冊的上訴主張,因其所稱的其他商標與本案訴爭商標情況不同,且無證據證明其注冊均經過了司法審查,不能作為訴爭商標應當核準注冊的當然理由,故對藍十字藍盾聯合會援引其他商標獲準注冊證明訴爭商標具有可注冊性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9] 另,藍十字藍盾醫保聯合會2016年4月19日申請的第5類第19676303號、第10類第19676304號、第35類第19676305號藍十字圖形商標被駁回,駁回復審均失敗;又在前案二審審理期間2018年4月17日分別提交第10類第30300592號、第35類第30305859號、第5類第30314847號仍被駁回,以上,雙藍協會在我國提交的純圖形商標藍十字均未獲得支持。但其申請的包含藍十字圖形的文字圖形組合商標等通過審查,獲得注冊。部分如下: 在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看到,涉及《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在駁回復審案件中失敗率尤其高,在注冊審查逐漸收緊的風口上,建議企業或個人盡量避免注冊、使用含有與紅十字標志相同、近似的標志,但對于有強烈注冊需求的,想要使用“+”符號,怎樣才能合理規避? 注冊建議 1. 不應將“+”或十字符號作為商標主要識別部分 2. 組合其他可獨立識別的元素進行使用 3. 巧妙化用“+”符號 4. 申請與醫療領域關聯度較小的商品或服務類別
[1]于1949年8月12日訂立的以下公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關于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以及我國加入的于1977年6月8日訂立的《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內瓦四公約關于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和《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內瓦四公約關于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2]來源于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官網icrc.org標志介紹。
[3]1996年1月29日發布并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
[4]奇虎公司系列商標無效宣告案詳見(2018)京73行初1803號一審行政判決書;商評字[2017]第0000166947號重審第0000000803號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2017)京73行初1204號一審行政判決書;(2018)京行終3406號二審行政判決書等;商評字[2016]第0000116757號重審第0000001921號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5]平安好醫生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案見(2021)京73行初18383號;商評字[2021]第0000252794號重審第0000000503號駁回復審決定書。
[6]隴中老百姓及圖商標無效宣告案詳見商評字[2022]第0000126714號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2022)京73行初12667號一審行政判決書。
[7]TIANZHANG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案見商評字[2021]第91983號駁回復審決定書;(2021)京73行初7945號一審行政判決書。
[8]三好醫生商標無效宣告案詳見(2019)京73行初14162號一審行政判決書;(2021)京行終2760號二審行政判決書。
[9]藍十字藍盾醫保聯合會為藍十字與藍盾協會的構成組織,是美國歷史最悠久、規模最大、知名度最高的專業醫療保險服務機構。案情詳見商評字[2018]第0000014114號、商評字[2018]第0000014115號、商評字[2018]第0000014116號駁回復審決定書;(2018)京73行初2067號一審行政判決書;(2018)京行終4569號二審行政判決書等。
作者:品源律師事務所 宋文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