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5日,在第23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北京法院2022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及“北京法院2022年度商標授權確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北京市品源律師事務所代理的“聚豐園”商標權無效宣告行政糾紛案入選“北京法院2022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北京高院評定本案為保護老字號商標權益的典型商標確權行政案件。通過對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準確適用,實現對老字號權益的充分保護,有效打擊了代理或者代表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攀附老字號品牌聲譽的商標搶注行為,為助力老字號健康傳承,強化品牌資源利用,充分發揮老字號在加強品牌建設、提升品牌價值中起到積極作用。本案所提出的裁判規則為此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有益借鑒。
案件概覽
“聚豐園”商標權無效宣告行政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22)京行終3410號
原告:無錫市聚豐園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三人:無錫產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案情
“聚豐園”菜館源于清朝同治年間,解放后公私合營,1990年更名為“無錫市聚豐園菜館”,1995年更名為“無錫市聚豐園大酒店”,1996年股份制改革成立“無錫市聚豐園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營聚豐園公司)。2007年,經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其資產納入無錫產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錫產業發展公司)管理運營。2010年,“聚豐園”被列入商務部頒發的第二批“中華老字號”名錄。1994年,無錫市聚豐園菜館在“餐館、住所(飯店供膳寄宿處)、旅館”等服務上申請第879965號“聚豐園”商標(以下簡稱在先商標),1996年被核準注冊。該商標后轉讓至無錫產業發展公司,2019年9月6日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撤銷注冊。
唐某在“聚豐園”菜館任副經理多年,“聚豐園”菜館進行股份制改革后,唐某擔任法定代表人成立“無錫市聚豐園飯店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私營聚豐園公司,訴爭商標原注冊人)并與“聚豐園”菜館當時的權利人國營聚豐園公司簽訂租賃經營合同。后因私營聚豐園公司對外擅自授權“聚豐園”商標,各方于2013年解除租賃合同,約定私營聚豐園公司不得繼續使用“聚豐園”商標、字號和相關形象標志。2016年,唐某針對在先商標提起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同年,私營聚豐園公司申請與在先商標相同標志、相同服務的第22395432號“聚豐園”商標(即本案訴爭商標),并獲準注冊。2019年,唐某、私營聚豐園公司設立與國營聚豐園公司相同名稱的公司。同年,訴爭商標轉讓至該公司。
2019年9月23日,無錫產業發展公司針對訴爭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被訴裁定認定訴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一審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申請時,權利人在先商標為已注冊商標,故不能依據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予以保護,且在案證據不能證明雙方具有代理代表關系,判決撤銷被訴裁定、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無錫產業發展公司均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唐某及私營聚豐園公司與國營聚豐園公司及其權利繼受人無錫產業發展公司之間已構成代理或者代表關系。唐某申請撤銷在先商標后由私營聚豐園公司名義申請注冊訴爭商標的行為,攀附國營聚豐園公司“聚豐園”字號及在先商標商譽的主觀惡意明顯,其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注冊相同標志“聚豐園”的不當注冊行為應適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予以規制。
點評
本案為保護老字號商標權益的典型商標確權行政案件。通過對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準確適用,實現對老字號權益的充分保護,有效打擊了代理或者代表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攀附老字號品牌聲譽的商標搶注行為,為助力老字號健康傳承,強化品牌資源利用,充分發揮老字號在加強品牌建設、提升品牌價值中起到積極作用。本案所提出的裁判規則為此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有益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