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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知識產權保護的思考

發布時間:2022-09-22 次瀏覽

隨著因特網和手機互聯技術的迅速發展,政府和企業的數據量迅速增長,足量的數據成為人工智能領域崛起的重要原因。同時為分析和處理數據,大數據、云計算等信息技術也得到迅速發展。


針對人工智能計算而設計的計算芯片諸如CPU、GPU、FPGA等,也成為行業的研究重點。而作為產業價值核心的人工智能算法是相關研發人員的智力勞動成果的體現,它依靠巨量的物質資源,顯然需要被納入知識產權的保護,從而促進相關知識信息的正向傳播,促進人工智能產業的良性發展。


由于人工智能專注于如何模擬人類智能解決技術問題,人工智能的核心算法主要包括運用信息技術再現人工智能,并在生產過程中利用這種信息化的智能。而《審查指南》對關于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基準進行了限定,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 項的規定,對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授予專利權。


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屬于本部分第一章第4.2節所述情形的,按照該節的原則進行審查:(1)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僅僅涉及一種算法或數學計算規則,或者計算機程序本身或僅僅記錄在載體(例如磁帶、磁盤、光盤、磁光盤、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計算機可讀介質) 上的計算機程序,或者游戲的規則和方法等,則該權利要求屬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而《審查指南》要求:如果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它申請的解決方案執行計算機程序的目的是解決技術問題,該計算機運行程序從而對外部或內部對象進行控制或處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并由此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符合專利法第二條款的規定,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人工智能算法這種運用信息技術再現的技術往往與智力規則存在重合,對人工智能算法本身的保護往往容易陷入不符合保護客體的問題。


因此,在人工智能的專利保護中需要著重明確知識產權的保護客體。盡可能的使得知識產權的保護貼近于人工智能的技術應用。人工智能可分為兩類:


一是專注于模擬或者再現智能的通用算法的應用;


二是驅動創新性產品或者服務運行的應用算法的使用。


但是,無論是專注于模擬智能的通用算法,還是以創新的方式應用智能以驅動相關產品或者服務的應用算法的人工智能,它們都是基于同一人工智能系統而被設計和運行的具體的對象。此時,人工智能算法不能簡單地等同于抽象意義上的思路、方法,也不同于具體產品或者服務在制訂運營策略或者設計軟件邏輯時所遵循的一般性規則或者步驟。


因此,人工智能算法在其具體的應用場景中,可以是一個獨立存在于整個人工智能系統之中的對象,它可以被單獨地表達出來或者被閱讀,也可以被一般的技術人員所理解,是一個被用于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具有明確的使用和交換價值。


針對人工智能的知識產權保護,可以根據人工智能的應用載體以及體現形式,劃分為算法方、模型訓練方、數據擁有方以及模型使用方等。人工智能需要多方的協同合作方能解決問題,在進行知識產權保護時需要充分考慮人工智能應用的不同主體,從多角度進行保護。


例如,針對算法方強調人工智能算法與底層軟硬件架構的配合,通過計算機內部或者計算機外部的具有自然規律特征的技術方案來體現人工智能的特點,從而實現在算法方對人工智能算法的保護。而針對數據擁有方強調數據本身的屬性特征,諸如數據來源、數據類型等,從數據本身具有的特性反映出人工智能針對數據特性所具有的自然規律特征。


雖然有些學者建議將人工智能劃分為不同的層次,按照不同的層次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基礎層——數據存儲、機器算法,技術層——機器學習、語音識別,應用層——無人駕駛、智能硬件等,但基于這種劃分進行單獨保護,將會丟失人工智能本身的特征,致使人工智能的實質無法體現。


人工智能的開發往往離不開數據的支持,人工智能的知識產權保護顯然還離不開數據的收集以及使用的合規問題。


2021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確立了數據分類分級保護等級制度,明確了數據處理活動以及其安全監管組織和個人的義務和責任,制定了促進數據安全與發展的措施。


在新法規中關于個人數據收集和使用進行了明確規定:“第三十二條 任何組織、個人收集數據,應當采取合法、正當的方式,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法律、行政法規對收集、使用數據的目的、范圍有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目的和范圍內收集、使用數據。”在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將人工智能的保護按照應用載體以及體現形式進行劃分,有利于數據合規,明確人工智能參與各方各自需要承擔的義務與責任。


例如,數據擁有方應確保數據的收集獲得相關用戶的許可并授權數據方分享數據與其他合作方,而模型訓練方則應保證數據使用的合法性以及隱私性,禁止信息泄露。


由于人工智能相關應用具有高度的數據依賴性,且數據規模龐大,必然超出一般數據處理的信息安全保障,其也促使人工智能的知識產權保護遠遠超出一般知識產權保護利益衡量的范疇。人工智能的合理的保護客體的選擇,有助于促進算法開放、透明發展,在保障信息安全、社會公平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人工智能必然將會繼續隨著計算機軟硬件技術的發展而迅速進步,人工智能已經成為重要的生產要素和生產技術,人工智能具有提高我國未來經濟社會發展和競爭力的作用,加強大數據和人工智能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無疑是在為社會的發展保駕護航。


作者:胡立杰 北京品源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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