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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利代理的工作中,我們時常會遇到“期限”一詞。本文將結合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審查指南,淺析專利代理過程中的期限問題。
期限是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一定時間。就專利代理人的日常工作而言,期限通常可以分為:法條期限和客戶期限。法定期限是指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中規定的期限。客戶期限是指專利代理人和客戶約定的期限。本文中的期限主要針對法條期限進行闡述。從法條期限的明確性角度上,期限可以分為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法定期限為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審查指南中已經明確規定的期限。例如,專利法第29條第2款規定:“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其中,“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就是法定期限。指定期限為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審查指南中提到的“在指定的期限內”所涉及到的期限。指定期限在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在下達的相關文件中會注明。例如,專利法實施細則第31條第2款規定:“要求優先權,但請求書中漏寫或者錯寫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原受理機構名稱中的一項或者兩項內容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所提到的“指定期限”就是要求優先權的補正期限,該期限具體是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下達的補正通知書中注明的。從法條期限的可挽回角度上,期限可以分為可恢復期限和不可恢復期限。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條第1款、第2款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可恢復期限是指細則第6條第1款和第2款所涉及到的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的期限。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條第5款規定:“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限。”其中,專利法第24條為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為優先權的期限,專利法第42條為專利權的期限,專利法第68條(2020年第4次修訂之前的專利法,修訂后為第74條,下述均為第74條)為訴訟時效。不可恢復期限是指法24條、法29條、法42條和法74條中規定的期限。從法條期限的可挽回角度上,期限還可以分為可延期期限和不可延期期限。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條第4款規定:“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并辦理有關手續。”可延長期限是指專利法第6條第4款所涉及到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1條規定:“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長。”不可延長期限是指法71條規定的無效宣告程序中指定的期限。我們可以從兩個階段——申請前和申請處理過程中,來分析注意期限的原因。在判斷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時,申請日是一個重要的時間節點。專利法第22條第2款規定:“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評判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對比對象中都包含“現有技術”。專利法第22條第5款規定:“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評判現有技術的時間節點即為申請日。評判新穎性的另一個對比對象為抵觸申請。專利審查指南第2部分第3章第2節中規定:“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新穎性的判斷中,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專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請日以后(含申請日)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損害該申請日提出的專利申請的新穎性。為描述簡便,在判斷新穎性時,將這種損害新穎性的專利申請,稱為抵觸申請。”抵觸申請的時間節點也為申請日。可見,爭取一個最早的申請日,對于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尤為重要。在申請處理過程中注意期限,一方面是為了使專利權人實際享有的專利權期限最大化。專利法第42條第1款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專利權的起算日為申請日,專利申請處理過程中的時間都包含在專利權的期限中。所以,實際享有的專利權期限是指專利授權后到專利權終止這一時間段的期限。也就是除去從申請日起至專利授權這一時間段之外的專利權期限。可見,在申請處理過程中,縮短處理的期限,爭取盡快授權,可以使專利權人實際享有的專利權期限最大化。在申請處理過程中注意期限,另一方面是為了避免申請人的權益受到損害。專利法實施細則第31條第2款規定:“要求優先權,但請求書中漏寫或者錯寫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原受理機構名稱中的一項或者兩項內容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關于優先權,在指定期限內未補正,視為未要求優先權。可見,超過期限會導致專利申請的優先權喪失,同時,在先申請還會對在后申請的新穎性產生影響。同樣的,參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0條第4款的規定,關于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要求國際階段的優先權,在指定期限內未補交在線申請文件副本,其國際階段的優先權視為未提出。可見,超過期限未補正,國際階段的優先權也會喪失。專利法實施細則第41條第2款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申請人聲明放棄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并在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時一并公告申請人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聲明。申請人不同意放棄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駁回該發明專利申請;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視為撤回該發明專利申請。”針對雙報的情況,即同一申請人在同日(指申請日) 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的,但是期滿未答復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發明專利申請就會被視為撤回。可見,如果發明人想要保留發明專利的專利權,就會因為超過期限,導致發明專利的專利權喪失。專利法實施細則第42條第2款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一件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和本細則第三十四條或者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該申請視為撤回。”對于不符合單一性的專利申請,在指定期限內未答復的,專利申請就會被視為撤回。這時,母案被視為撤回,就無法對母案提出分案申請。母案的專利權喪失的同時,也失去了分案申請的機會。專利法實施細則第44條第6款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其申請視為撤回。”對于初步審查不符合要求需要補正的專利申請,若沒有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補正,該申請就會被視為撤回,同時,該申請的權利也就喪失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4條第2款規定:“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已經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但期滿未登記,就視為放棄了專利權,也就喪失了該專利的專利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3條第1款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后,認為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撤回;經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后,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仍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收到復審通知書,但沒有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復審請求就會被視為撤回,就失去了復審請求的機會,該申請的權利也就喪失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6條第3款規定:“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不符合規定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請求人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出請求。”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0條第3款規定:“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請求書不符合規定的,在指定期限內未補正,視為未提出該請求。專利法實施細則第95條第1款、第96條和第99條規定,期滿未繳納費用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可見,在專利申請階段,超過期限,會導致專利申請的權利喪失。雖然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但是恢復權利需要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條第4款規定當事人因正當理由可以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但是延長期限需要繳納延長期限請求費。不管是恢復權利還是延長期限,都會對申請人的金錢造成損失。對于期限,我們要嚴格遵守,尤其是法24條、法29條、法42條和法74條中規定的不可恢復的期限。對于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因正當理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專利審查指南(5-39)中規定:“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自收到專利局或者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處分決定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并同時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自障礙消除之日起兩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專利審查指南(5-40)中還規定:“當事人在請求恢復權利的同時,應當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消除造成權利喪失的原因。例如,申請人因未繳納申請費,其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后,在請求恢復其專利權的同時,還應當補繳規定的申請費。”對于當事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再期限內進行或者完成某一行為或者程序時:專利審查指南(5-38)規定:“請求延長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提交延長期限請求書,說明理由,并繳納延長期限請求費。”在專利代理的日常工作中,我們一定要嚴格遵守期限。逾期不僅會造成專利申請日的延后、專利權人實際享有的專利權期限縮短,以及申請人權益的損失,同時,逾期還會造成客戶對專利代理人專業度的質疑,會降低客戶的信任感。所以,在專利代理工作中,期限尤為重要。作者:王庚 品源專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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