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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制度正式落地 專家建議適度公開技術調查意見接受質詢

發布時間:2021-06-02 次瀏覽

專利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制度正式落地

專家建議:適度公開技術調查意見接受質詢


★ 技術調查官作為涉案技術與行政執法人員之間的橋梁,為查明技術事實、公正解決技術類案件糾紛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 技術調查官可以從專利審查部門、行業協會、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等相關領域的技術人員中遴選。


★ 適度公開技術調查意見,在一定范圍內向各方當事人公開并接受質詢,從而彌補技術調查官在技術調查意見中的知識漏洞。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印發《關于技術調查官參與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的若干規定(暫行)》(以下簡稱《規定》)。

據國家知識產權有關負責人介紹,《規定》對技術調查官參與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活動進行了規范,以有效加強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技術支撐,提高知識產權侵權判定能力和水平。

多位專家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說,《規定》的出臺意味著我國技術調查官制度將從過去的僅限于用于司法程序,擴大到知識產權技術類型案件的行政裁決案件中,解決了曾經作為難點的技術事實查明問題,為依法處理技術類侵權案件提供重要保障。



有助查明技術事實

已有實踐卓有成效



近年來,在知識產權領域引入技術調查官的要求已進入頂層設計。


2019年11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要求“加強專業技術支撐,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案件處理中引入技術調查官制度,協助行政執法部門準確高效認定技術事實”。


《2020-2021年貫徹落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推進計劃》提出“研究建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制度”。


國家知識產權有關負責人說,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案件大多復雜,專業性和技術性強,涉及領域廣,有大量技術事實問題需要認定,在司法審判、行政執法、行政裁決、仲裁調解工作實踐中,迫切需要通過咨詢相關技術領域專家或者委托技術鑒定等方式協助辦案人員查明技術事實。


南京知識產權法庭原庭長姚兵兵表示,在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有關的侵權糾紛的解決中,技術事實查明是難點。“專利行政機關具有高度專業性,但這并不意味著面對復雜多樣的技術問題,專利行政機關全都具備相應的技術知識。”即便是在涉及權利要求解釋的法律問題中,其也與技術問題交織在一起,如專利權利要求解釋是解釋技術特征或技術方案的構成,可見其與技術問題不可分割,這就要求以所屬技術領域中普通技術人員(法律擬制的人)的角度去對技術加以認識和分析。


“技術調查官作為涉案技術與行政執法人員之間的橋梁,為查明技術事實、公正解決技術類案件糾紛提供了支持和保障。”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黃玉燁說。


在專利行政機關正式引入技術調查官制度之前,其在司法領域已有相關實踐。姚兵兵近來發現,檢察機關也有運用這一制度的舉措,“這說明全社會特別是與負責處理與技術有關的糾紛或爭議主體,都認識到了技術問題的重要性,并結合社會需求加強這方面的工作”。


事實上,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領域,已有地方實踐走在前頭。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此前,在辦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時,為了更好地認定和查明技術事實,部分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引入技術調查官方面開展了積極探索。


例如,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自2014年起,聘請專利審查協作北京中心專利審查員參與專利侵權行政裁決工作,協助查明技術事實。2017年正式建立技術分析師制度,2018年至2020年,技術分析師共參與案件審理187件,出具咨詢意見279份。


近年來,隨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斷加大,地方專利管理部門辦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逐年增長。國家知識產權有關負責人介紹說,2020年全國共辦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4.2萬件,同比增長9.9%。為進一步加強專業技術支撐,各地對于建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制度有強烈的需求。


2021年6月1日將正式施行的修改后的專利法,對此也有要求。按照專利法第七十條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將依請求處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為做好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準確高效認定技術事實,也需要盡快建立完善技術調查官制度。



明確定位職責要求

提高糾紛處理效率



《規定》共20條,分別對適用范圍、技術調查官的定位和職責要求、遴選范圍、管理辦法和施行日期等作了規定。


《規定》明確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案件,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行政裁決活動,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建設國家技術調查官名錄庫,選任和管理技術調查官。各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選任和管理本轄區內的技術調查官。


根據《規定》,技術調查官屬于行政裁決的輔助人員,對案件合議結果不具有表決權,根據行政裁決辦案人員的指派,為查明案件技術事實提供咨詢、出具技術調查意見和其他必要技術協助,技術調查意見可以作為合議組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合議組對技術事實認定依法承擔責任。


技術調查官履行哪些職責呢?《規定》明確,其職責包括:對技術事實的爭議焦點以及調查范圍、順序、方法等提出意見建議,參與調查取證,參與詢問、口頭審理,提出技術調查意見,協助組織鑒定人和相關技術領域專業技術人員提出意見,列席合議組有關會議,完成其他相關工作等7個方面。《規定》對技術調查官開展上述工作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技術調查官可以從專利審查部門、行業協會、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等相關領域的技術人員中遴選。同時,對于行政裁決涉及重大、疑難、復雜的技術問題,技術調查官難以決斷的,還可以從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聘請相關技術領域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專家提供咨詢。


根據《規定》,技術調查官參與行政裁決活動應告知當事人,并遵守回避、保密,以及與行政裁決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技術調查官應回避的情形包括以下4種: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證人、代理人;其他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辦理的情形。對于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虛假、誤導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實技術調查意見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負責人透露,下一步,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按照《規定》要求,組織開展首批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推薦工作,建設完善國家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名錄庫,組織開展相關培訓,根據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案件實際需要,指派相關領域技術調查官參與行政裁決活動。


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馮曉青看來,《規定》對于我國知識產權領域的技術調查官制度而言,是一個重要發展。“《規定》的實施表明,我國技術調查官制度將從過去的僅限用于司法程序擴大到知識產權技術類型案件的行政裁決案件中,有利于在知識產權行政裁決案件中更加科學、合理地認定相關技術類事實,為依法處理行政裁決案件提供重要保障。”


馮曉青補充說,隨著我國第四次修改的專利法的實施,相關專利行政部門將面臨更多的技術類行政裁決案件,而這類案件具有較高的專業性、技術性和復雜性,在技術類知識產權行政案件裁決中引入技術調查官制度,則能夠彌補這一領域技術調查官制度的不足。


姚兵兵也指出,《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專利行政機關處理此類糾紛的效率,有望達到高效便捷的效果,并為行政執法人員提供技術支持,保證行政裁決的質量。


選任專職而非兼職

完善參與程序規定


不過,在黃玉燁看來,《規定》中仍有一些問題需要解決。


首先是技術調查官的設置方式。從《規定》來看,應該是釆用兼職的方式來選任技術調查官。但兼職技術調查官均有本職工作,當其本職工作與技術調查工作在時間上出現沖突時,其通常會優先選擇本職工作;同時兼職技術調查官通常不定點定時辦公,這不便于行政執法人員與兼職技術調查官之間就案件涉及的技術事實問題進行有效、充分的溝通。


由此,黃玉燁建議,選任一批專任技術調查官,以專職技術調查官帶動兼職技術調查官的技術調查工作。“這一方面便于行政執法人員與技術調查官之間就涉案技術事實進行溝通和交流;另一方面有助于技術調查官積累經驗,提高審查能力、業務素質。從長遠來看,有助于建立專業化的技術調查官隊伍。”


其次是技術調查官的意見有待進一步公開。黃玉燁指出,由于技術調查意見并非執法人員本人作出,而是由技術調查官依據自身知識得出的結論,其不可避免地受到技術調查官自身知識水平、立場、知識偏見等因素的影響,從而導致其調查意見可能與案件的客觀事實并不相符。如果絕對不允許當事人對技術調查意見予以認可或者辯駁、對案件事實進行解釋或者說明,則實際上限制了技術調查官從當事人處獲得信息的途徑,增加了技術調查官獲得技術方案創造過程以及準確了解技術特征的難度,不利于案件技術事實的查明。


為此,黃玉燁建議,適度公開技術調查意見,在一定范圍內向各方當事人公開并接受質詢,從而彌補技術調查官在技術調查意見中的知識漏洞,修正技術調查官的知識偏見,糾正技術調查意見的明顯錯誤和缺陷,從而最大程度保障技術調查意見的客觀性和中立性。


“技術調查意見的公開是一定范圍內的公開、適度公開,而非全部公開。技術調查意見中對技術專業術語的理解、對所涉技術領域公知常識的解讀等技術事實認定所依據的證據材料可以公開,并允許當事人進行質詢和糾正;技術調查意見中對技術啟示的認定、權利要求的范圍理解等對技術事實問題的結論性意見則不宜公開。”黃玉燁說。


在姚兵兵看來,這一點是“最突出的問題”,必須考慮“技術調查官的定位與職責和其意見如何向當事人公開,讓當事人雙方有發表自己意見的機會或有爭辯的機會”。


姚兵兵同時提醒,技術事實與法律問題有時并沒有明確的界限,當辦案人員形成有“技術助手”而不重視技術問題與法律的界限時,則可能與該制度的目的發生偏離,從行政裁決程序中如果出現問題需要內部追究責任時,造成無人承擔的被動局面,所以要有完善的技術調查官參與行政裁決的程序規定和職責規定。


馮曉青也認為,現行的技術調查官制度在專業結構設置、人員配備以及相關程序的完善方面都需要進行改革,“尤其是關于技術調查官所作出技術調查結論的法律地位有待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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