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發商評字(2010)第05957號商標爭議裁定書,商標評審委員會支持了品源律師的代理意見,認為爭議商標應予以維持。據代理本案的品源所知識產權部張律師介紹,這是一起典型的關于是否適用《商標法》第13條馳名商標條款和第31條規定的“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條款,其中“他人現有在先權利”是指除商標權外的其他權利,包括商號權。構成對他人商號權的侵害的適用情形為:將與他人在先登記、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號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請注冊為商標,容易導致中國相關公眾的混淆,致使在先商號權人的權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可以認定為對他人在先商號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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