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品源知識產權代理廣東恒潔衛浴有限公司(以下稱“異議人”)與嘉興三晉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稱“被異議人”)商標異議案,經審理,商標局認為:異議人注冊并使用在第11類“浴室裝置”等商品上的“HELL”商標享有較高知名度,并曾被我局認定為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恒潔HEGLL”與異議人商標近似,已構成對異議人馳名商標的模仿,核準注冊易誤導公眾,致使異議人的利益受損。
商標局對此案作出裁定:第8006389號“恒潔HEGLL”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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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品源知識產權代理廣東恒潔衛浴有限公司(以下稱“異議人”)與嘉興三晉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稱“被異議人”)商標異議案,經審理,商標局認為:異議人注冊并使用在第11類“浴室裝置”等商品上的“HELL”商標享有較高知名度,并曾被我局認定為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恒潔HEGLL”與異議人商標近似,已構成對異議人馳名商標的模仿,核準注冊易誤導公眾,致使異議人的利益受損。
商標局對此案作出裁定:第8006389號“恒潔HEGLL”商標不予核準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