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發(2010)商標異字第05215號商標異議裁定書,商標局認為:被異議商標“邦德小羚羊拼音及圖”與品源知識產權代理的異議人引證于類似商品上在先注冊的“羚羊LY及圖”等商標構成近似。
品源律師團隊在每一案件上報前期都要進行充分的準備工作,品源律師代理“羚羊”成功維權案也進一步證明了其“品質源于專業”、“信賴意味著責任”的工作理念。品源將繼續秉承“必須追求最上乘工作效果”的服務理念來不斷定義品源律師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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